呼和浩特职业技术大学
委托审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呼和浩特职业技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委托审计行为,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47号令)、《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内教工委发〔2023〕1号)、《呼和浩特职业技术大学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审计,是指学校因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在内部审计资源不足或者按规定需要专业资质等情况下,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各项审计工作的主线,将审计业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并利用其结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执业资质,并能独立承办相关审计业务的专业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公司、绩效评价公司等。
第二章 委托形式及其管理
第四条 委托审计通常包括业务全部委托和业务部分委托两种形式:
(一)业务全部委托,是指将一个或多个审计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并由中介机构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二)业务部分委托,是指一个审计项目中,将部分业务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处根据情况利用中介机构的业务成果,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第五条 除涉密事项外,学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下列因素,对内部审计业务实施委托审计:
(一)内部审计机构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聘请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其他因素。
第六条 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中介机构选择与合同管理
第七条 审计处除结合外包业务的要求外,选择中介机构时应重点考虑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
(三)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委托审计的具体项目,提出对选择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
审计处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相关规定确定社会审计机构。
第九条 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包括以下环节: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选择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委托合同、控制工作质量、评价工作质量等。
第十条 学校与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业务合同或业务约定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委托业务项目名称。
(二)工作目标。
(三)工作内容。
(四)工作质量要求。
(五)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
(六)委托业务咨询费用或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保密事项。
(十)双方签字盖章。
如委托业务过程中涉及主合同之外其他特殊权利义务的,学校须同中介机构签订单独的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 审计业务委托事项发生的委托审计费用,列入学校预算。
第四章 委托业务的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充分参与、了解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审计方案的详细内容,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及方法,确保项目审计方案的科学性。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审计处审核通过的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须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中介机构工作汇报、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确保中介机构业务实施过程的顺利。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对提交学校的审计报告初稿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等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工作后,审计处应当督促其按照相关规定汇总整理并及时提交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委托业务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应向学校提出终止合同建议,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一)未按合同约定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或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或违反保密协议泄露委托业务工作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学校或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个人及所在单位的行为。
第五章 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
第十七条 学校应针对具体的审计项目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或者针对其一定时期的工作质量进行集中、总体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选择和确定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中介机构违背委托业务合同的,学校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主要包括:
(一) 履行委托业务合同承诺的情况。
(二)审计取证单、审计报告等成果文件材料的质量。
(三)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
(四)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
(五)归档资料的完整性。
(六)其他方面。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采用定性、定量或者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原《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制度》(呼职院党发〔2021〕112号)同步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