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职业技术大学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呼和浩特职业技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47号令)、《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内教工委发〔2023〕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呼和浩特职业技术大学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各项审计工作的主线,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本制度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部门接受学校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的委托,依法依规对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直属单位等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动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从具体审计形式上分为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任中审计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离开现任岗位对其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一)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审计为主。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包括领导干部的整个任期;超过一个聘期的,以后一个聘期为主,必要时可延续至其他年度,特殊情况不受时间限制;对重点部门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三)经济责任审计可与财务收支审计等审计活动一并进行;对党组织和行政主要领导干部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组织部、人事处: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需要,提出离任和岗位变动领导干部名单,以及任中拟审计领导干部建议名单,提交党委会讨论确定;在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范围内,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纪检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查信办案工作的需要,提出审计重点对象的建议;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应的举报、信访等材料;依纪依规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移交的违纪违规行为并追究责任;将审计结果列入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依据。
计划财务处: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相应的财务会计资料;完成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问题的整改;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财务相关审计意见;将审计结果作为预算编制和年度财务管理考核的依据。
审计处:根据组织部或人事处出具的委托书,编制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出具后续审计报告;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公告审计结果。
第三章 审计对象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任免的各处室、系(部)(以下统称“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有经济业务审批权的党政副职领导干部。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审计资源状况,在确保审计质量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全覆盖。
第九条 任中审计对象确定原则:
(一)在同一岗位任职满四年及以上的领导干部原则上纳入审计范围。
(二)基建项目和物资采购、招生录取、财务管理、科研经费、校办企业、资产管理、学术诚信等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原则上纳入审计范围。
(三)社会和教职工关注度较高的领导干部。
(四)学校党委决定有必要审计的领导干部。
第十条 离任审计对象确定原则:
(一)各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纳入审计范围。
(二)各部门的“财务一支笔”原则上纳入审计范围。
(三)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离任,同时有副职领导干部离任时,原则上副职领导干部一并列入审计范围。
(四)学校党委决定有必要审计的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确定程序:
(一)组织部、人事处每年末向学校党委提出当年离任以及岗位变动领导干部名单和下一年度任中审计对象建议名单。
(二)组织部、人事处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以及学校党委提出的审计对象建议名单向审计处出具委托书。
(三)审计处根据委托书编制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结合各部门的实际,分类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各部门党组织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部门重要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四)单位重大管理制度的审议、督查情况。
(五)党建工作情况和党费、党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情况。
(六)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七)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部门重要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四)单位内部管理及经济风险防范情况,包括财务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等,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规定情况。
(五)对单位重大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情况。
(六)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七)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对党政管理部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审计,应当依据单位业务性质和特点,适当增加需要关注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成立审计组,采用自审或委托审计方式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原任职部门(以下统称为“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审计组应当在校内门户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审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应提供的审计资料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包含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分工、业务开展等情况。
(二)重大经济合同、协议书、投资项目的论证、决策资料。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验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五)任期内内部自查自纠,以及接受审计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相关结果报告、处理意见与建议、整改情况等资料。
(六)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审计组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应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人员、分工以及时间安排等。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审计组应当听取审计处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证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学校有关单位予以协助,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的,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处按照《学校内部审计线索备案及事项报告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
应当由纪检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存在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处依法依规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要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六条 审计评价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计评价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作出。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八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三)国家和教育行业的有关标准。
(四)国家有关部委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五)学校章程、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六)单位的“三定”(定编、定岗、定员)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其他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事项,可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或者下一级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处商纪检处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通过。
第三十三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切实做到“三个区分开来”:
(一)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二)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三)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七章 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整理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处报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将审计报告报学校党委审定,经签发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部门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学校党委,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
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四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送纪检处。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学校党委审定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校党委申诉。
校党委应当安排、组建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校党委会议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八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
第四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交给组织部归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采取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推动各成员部门充分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部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监管部门要求相抵触的,以监管部门要求为准;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八条 原《呼和浩特职业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制度》(呼职院党发〔2021〕110号)同步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