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现制定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一、认定范围、原则
1.本办法适用于我建工学院全体全日制学生。
2.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认定机构
1.建工学院贫困认定小组组长: 高占云 程宝国
建工学院贫困认定小组副组长: 祁子良 石慧敏
建工学院贫困认定小组成员:马光瑞 曹慧娟 周晓晔
建工学院贫困认定纪检监察组长:王丽红
2.各班级应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长为副组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等以及普通学生代表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普通学生代表不少于本班学生总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具体组织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贫困档次。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属子女及单亲家庭子女,且无稳定经济来源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无职业的;来自农村、牧区学生的家庭主要劳动力无固定收入的;家庭中有多子女同时读书的。
3.家庭收入较低,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最低保障线的低保家庭或家庭经济水平低于当年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须持有低保证)。
4.本人残疾或家庭主要成员残疾;近两年内,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5.家庭所在地为国家级或自治区级重点扶贫旗县;近两年内,家庭因突遇天灾人祸,致使经济条件恶化的。
6.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特殊供养学生。
7. 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档次、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包括:特困生(A)、困难生(B)和一般困难生(C)三个档次。
比例为:特困生约占8%、困难生约占12%、一般困难生约占20%。各学院根据各班级学生实际,可适当调整比例,但各学院总比例原则上为本学院在校生人数的40%以内。
五、认定程序
1.本人申请
学生需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递交书面申请书,认定年度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认定评议小组评议
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要严格根据个人申请、证明材料和申请人平时生活消费情况等进行认定评议。认定出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班级内公示后,经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上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各班级(或年级)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核实。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一般为3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如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举报电话:0471—4121491
0471—4121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