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课管理是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重要一环。为做好选课工作,根据《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分制教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一、选课类型
课程的设置分为两种类型:必修课和选修课。其中选修课又分为限制选修课(以下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以下简称任选课)。各类课程的安排见各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
1.限选课
限选课,是指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学生须从若干组课程(按岗位方向设组)或若干门课程中选修一定的课程组或一定数量的课程。学生三年选修的课程组或课程的总学分须达到33学分左右,允许不同专业稍有差异,各专业选修学分由二级学院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确定。限选课考核不及格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需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组或课程。
2.任选课(超市课)
任选课,是指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学生根据自己的能力、兴趣爱好以及专业发展需要选修的培养和提高综合素质的课程。学生三年选修的任选课的总学分为12学分。任选课考核不及格不安排补考,需重修或改修。
3.所有实践性课程均不安排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
4.任选课、限选课的教学均由开课学院和任课学院共同负责管理,教务处督查。
二、选课原则
1.学生选课必须以教学计划为依据,在相关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各二级学院必须安排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全面了解本专业的教学要求,对学生的选课过程进行全面指导。
2.选课时须在保证必修课学习的前提下,方能选修限选课和任选课。
3.限选课的选修要考虑课程的内在联系,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须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未取得先修课学分,一般不得选修后续课程;按岗位方向设置的课程须按岗位方向进行选课。
4.为了保证知识传授的整体性和连续性,对于需要多学期开设才能完成的课程,应连续选课学习,否则,该课程已取得学分作废。
5.对于在学制年限内未完成教学计划要求的学生,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允许延长不超过两年的学习期限。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每学期应在相关教师指导下进行选课工作。
6.对于一课多班(按实际授课情况临时编班)的课程,学生应按照选课信息,选择一个临时班级听课。学生听课的班级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否则成绩无效。
7.学生选课以时间不冲突为原则。
8.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之和不得低于28学分,不得高于36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
9.学生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中岗位方向课程的时间安排提前一学期选报岗位方向。若选报某一方向的学生人数多于该方向规定人数,则由计算机随机抽取确定,特殊情况由各二级学院自行确定;若选报某一方向的学生人数少于该方向规定人数,则该岗位方向课程不予开设,选报该岗位方向的学生需另选其它岗位方向。
三、选课程序
1.选修课在第二学期至第五学期开设。学生在每学期期末选定下一学期要修读的课程。
2.每学期第8周之前教务处教学运行科把全院各专业各年级下学期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和任选课的开课计划、课表安排出来;二级学院把本院各专业各年级下学期开设的专业课和限选课的开课计划、课表安排出来。
3.每学期第8~9周在学院网站上由教务处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各年级公共基础课和任选课的课程信息,二级学院公布本院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的课程信息。课程信息包括:课程目录、任课教师、课时数、相应学分、开课对象、课程简介、上课时间、上课地点和人数等。
4.正选课程
开课信息公布后,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在相关教师的指导下在网站上进行选课,选课前学生必须熟悉本专业在本学期所做的教学安排,即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的名称及学分;本学期应修读课程的总学分。
学生正选结束后,教务处教学运行科和二级学院教务科分别对任选课和限选课选课情况进行汇总,如学生所选课程人数超出规定人数,计算机选课系统随机抽取确定选课人名;如学生所选课程未达到规定人数,本门课程不开设。教务处和二级学院将选课结果公布在网站上。正选进程在第8~9周进行。
5.补选课程
正选结束后,由于某门课程不开设,或计算机随机抽取后落选的学生,均需改选或补选其他课程。改选、补选进程在第10周进行。
6.每学期第11周教务处在网站上公布最终选课结果,并打印选课结果汇总表,下发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组织学生签字确认,任选课报教务处存档,限选课留二级学院存档。同时由班主任、各二级学院协同教务处教材科组织学生办理教材征订手续。
7.学生办理选课手续后教务科和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选课结果最后确定下学期要开设的任选课程和限选课程,并由二级学院将本院各专业开设课程及课表在网站上公布,学生可以依据自己的密码上网查看和打印自己下学期的课程表。
四、选课管理
1.学生所选课程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得退选、改选,如有特殊原因确需退选或改选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开课一周后停办退、改选手续。
2.在进行退选、改选手续办理时,需填写《退、改选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由班主任和二级学院教务科科长签字,限选课由二级学院主管院长审核批准,任选课由二级学院主管院长审核,教务处批准。三份《退、改选课程申请表》,分别存教务处、学生所在学院、开课学院。
3.符合课程免修条件的学生,须在选课时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由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需要进行考试的,由教务处在开学后两周内组织命题考试,成绩达到85分以上的,获准免修,填写《免修课程审批表》(见附件2),同时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注明“免修”);不需考试的,直接填写《免修课程审批表》。《免修课程审批表》一式三份,分别存教务处、学生所在学院、开课学院备案。
4.未办理选课手续的课程,不计成绩及学分。学生所选课程一经选定,必须参加学习和考核;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成绩以零分计,应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5.重修或改修课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进行重修或改修。
(1)任选课考试不及格的学生。
(2)限选课中不安排补考的课程。
(3)不准备参加限选课补考的学生。
(4)参加限选课补考不及格的学生。
6.重修或改修课程办理程序:
①属于以上第(1)、(2)、(3)种情形的学生,可在开学后第2周办理重修、改修课程手续;
②属于以上第(4)种情形的学生可在每学期第5周补考成绩公布后办理重修、改修课程手续。
③重修、改修课程手续的办理要到所在二级学院填写《重修、改修课程申请表》(3见附件)。经二级学院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教务处安排任选课课表,二级学院安排限选课课表,由二级学院通知学生。学生按重修、改修课程通知上课。
7.重修课程需交纳重修费,凭交费收据到所在学院登记后,方可参加该门课程的听课和考试。重修收费按学生收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8.任选课重修课程人数如果超过20人,可在教务处的组织下安排重修班,每学期重修班所开课程一般为上一学期开过而该学期未开设的课程;如果重修课程人数不满20人,于下一学年随低年级修读;限选课重修需于下一学年随低年级修读。对于下一年级不开设的课程可改修或选修相近专业的课程,也可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修。
9.重修班实行严格的管理,按原课程考勤、作业、考核等规定执行。参加重修的学生必须参加课程的考核,每学期重修课程均列入该学期学生选课总学分,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登录。
本细则从2008级学生开始执行。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分制选课管理流程
免修课程审批流程
附件2:退、改选课程申请表
免修课程审批表
重修、改修课程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