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推进我院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全面、准确、公正地评价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及任务完成情况,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本着“定额合理、难易有别、简化细末、便于核实”的原则,根据《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问题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作用
1.教师教学工作量是教师岗位津贴及超课时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2.教师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是教师学年年度考核、各级各类评优选先、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内容与标准
1.教师教学工作量包括:直接教学工作量和非直接教学工作量。
直接教学工作量包含理论课授课工作量(包括备课、讲课、批改作业、答疑辅导、考试考核、指导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等工作量以及其它与课程教学直接相关的工作)、实践教学工作量(包括准备、指导、批改报告、答疑和考试考核等环节的工作)等。
非直接教学工作量包含辅助教学工作量和其它相关教学工作量。
2.一个标准课时为45分钟授课时间。
3.教学活动中,特殊情况按修正系数折合成标准课时。
第二章 教师教学工作量
第三条 专职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
1.根据《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规定,专职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单位:课时/学年):
职称 |
教学工作量 |
总工作量 |
备注 |
直接 |
非直接 |
正教授 |
280 |
100 |
380 |
专业课教师应至少完成32课时实习实训课时或每年至少累计1个月以多种形式参与企业实践 |
副教授 |
300 |
80 |
讲 师 |
320 |
60 |
助 教 |
260 |
120 |
2.教师全年直接教学工作量不得超出640课时,超出部分不发放超课时费。
理论课授课周课时原则上不得超过18课时(不含系数折算),周总课时(理论课+实践课)不得超过30课时(艺术类专业工作量上限为40课时/周)。
3.教师每学期担任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3门(含三门)。教师任课门数如确需超过三门,须经教务处审核并报学院分管院长批准。
第三章 直接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第四条 理论教学工作量
理论课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师在理论课教学过程各个环节(包括备课、讲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考核等,公共体育课包括体育训练等)的工作量总和。理论课教学量以学期计划为参照,以实际授课时数为准(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自行增减课时)。具体计算办法为:
1.理论课教学以50人为标准班,每节课计1课时。如系(部)未经学院批准,故意将班级调整为小于30人,则班级授课修正系数为0.6。
2.超标准班授课、合班授课及其他性质课程授课的工作量修正系数见下表:
项 目 |
项 目 内 涵 |
系 数 |
备注 |
授课人数R |
50<R≤70 |
1+0.1 |
|
70<R≤100 |
1+0.2 |
100<R≤150 |
1+0.4 |
只限公共课,专业课系数最多为1.2 |
R>150 |
1+0.6 |
开新课 |
须经院部认定 |
1+0.2 |
重复课不计 |
说明:
(1)合班上课人数。原则上专业课不超过100人,公共课不超过150人。
(2)新课是指新增设课程或其它情况需要教师开新课(新入职教师新开课除外)。
(3)各项系数累加。如:授课条件为90人/班、新课,其工作量修正系数为1+0.2+0.2=1.4。
(4)集中授课以自然班为单位,工作量按实际课时数统计。工作量上限为30课时/周(集中授课时不得兼任其它课程)。
第五条 实践教学工作量
实践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师在实践教学过程各个环节(包括准备、指导、批改报告、答疑、考试考核等)教学工作量的总和。实践教学量以学期计划为参照,以实际授课时数为准(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自行增减课时)。
1.课内实习、实训工作量。实习、实训时间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执行。以自然班为标准班,工作量修正系数为1.0。
2.课内实验课程工作量。按参加实验的学生人数分档计系数折算工作量。具体计算办法为:
参加实验的学生人数R |
折算系数 |
计算公式 |
R≤40 |
1.3 |
实验课时×1.3 |
R>40 |
1.6 |
实验课时×1.6 |
由专业课教师组织、讲解实验,实验员辅助的实验课,教师工作量修正系数为0.8,实验员工作量修正系数为0.4。
3.为保证教学质量,不允许一名教师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含两个)班级的实践指导工作。
4.实践教学周工作量。以班(自然班)为单位,工作量按30课时/周计(期间不得兼任其它课程)。
5.校外实(见)习、实训工作量(艺术类专业除外)
(1)在呼市及周边地区(不需住宿)的,可以班(自然班)或组为单位进行,专业指导教师全程指导工作量按4课时/天计。
(2)在呼市以外的地区(需要住宿)的,可以班(自然班)或组为单位进行,专业指导教师全程指导工作量按5课时/天计。
6.教育实习工作量。按8课时/生计,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数原则上不得超过8人(含8人)。
7.顶岗实习工作量。以班(自然班)为单位,专业指导教师工作量按10课时/周计。
8.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工作量。工作量按6课时/生计,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数不得超过10人(含10人);答辩按8课时/天计。
第六条 文体类专业
1.音乐类专业
(1)音乐专业技巧课
主修课1生/课时,工作量修正系数为0.7;钢琴伴奏的修正系数为0.7。
辅修课以小组课安排,5生/课时以上(含),视为小组课,系数为0.8。各系(部)在保证教学效果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分组时可适当增加人数,修正系数不变。
(2)小型排练课按教学计划规定时数计算,修正系数为0.8。
(3)其它专业课程的修正系数为1.0。
2.美术类专业
(1)野外写生,严格按计划课时数执行。
(2)专业技能、技巧课修正系数为0.8。
(3)其它专业课程的修正系数为1.0。
3.体育类专业
(1)公共体育课。以自然班为准,工作量修正系数为1.0。
(2)体育专业的技能、技巧课。以15生/组为标准,工作量修正系数为1.0;增加5人以上,修正系数增加0.2。在保证教学效果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分组时可适当增加人数,修正系数不变。
(3)体育训练。运动队训练按1.5小时/次,每次工作量计2课时,1天计4课时。
第七条 考试工作量的计算
1.考试课一套A、B试卷(包括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计5课时,考查课试卷(包括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计2课时。
2.阅卷数≤30份计2课时,每增加15份计1课时;口试课程工作量可按0.1课时/生计。
3.成绩录入人数≤30人计1课时,每增加15人计0.5课时。
4.监考一场计1课时。
5.采取过程性考核的C类实践课程,出题、阅卷每门课程计4课时,成绩录入按以上计算方法执行。
6.音乐、美术、体育专业技巧课考试时,参加成绩评定的教师工作量按1课时/小时计,半天工作量计3课时。
第八条 其它直接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1.经学院批准,教师开设公开课、示范课的,工作量按实际课时的2倍计;举办教育教学讲座的,工作量按实际课时的3倍计。
2.组班重修按教学计划课时的40%下达任务,工作量按实际授课课时计;自学重修、辅导工作计2课时。
3.实践技能大赛赛前辅导工作量按所指导赛事的级别计算。
赛事级别 |
校级 |
市级 |
省级 |
国家级 |
课时/项 |
10 |
20 |
40 |
80 |
注:如为多人参与指导,各系(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
4.指导工作量只按参与大赛最高级别计算。指导同一校级大赛工作量,工作量上限为30课时。
5.学院各级各类质量工程、技能大赛、教材评审以及教务处统一组织的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改革项目评审活动担任评委,工作量按每人每半天4课时计,以学院评委名单为依据。
6.全网络授课的课程(引入课程)管理,每课每月计2课时。
7.按学院统一安排,制定新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计25课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计15课时(较原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比例超50%及以上),由系(部)按参与人员工作量统一分配。
8.按学院统一安排,制定新的课程标准计10课时,修订课程标准计5课时(较原课程标准修订比例超50%及以上)。由课程标准制定负责人进行分配。
9.经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学院教务处评审立项,处于建设期内的各级重点建设专业或教学改革试点专业,专业资源库、课程资源库以及教学做一体化、信息化、基于工作过程系统设计等课程教学改革工作,按表1计课时。
由行业协会(学会)组织评审项目,需经教务处审核、确认后,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按省级、自治区级行业协
会(学会)按院级计课时。
表1 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工作工作量换算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课时标准 |
1 |
国家级重点建设专业或教学改革试点专业 |
建设期内600课时/专业 |
2 |
自治区级重点建设专业或教学改革试点专业 |
建设期内200课时/专业 |
3 |
院级重点建设专业或教学改革试点专业 |
建设期内120课时/专业 |
4 |
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 |
建设期内540课时/专业 |
5 |
自治区级专业教学资源库 |
建设期内120课时/专业 |
6 |
院级专业教学资源库 |
建设期内90课时/专业 |
7 |
自治区级课程教学资源库 |
建设期内60课时/课程 |
8 |
院级课程教学资源库 |
建设期内30课时/课程 |
9 |
国家级课程教学改革项目 |
建设期内360课时/课程 |
10 |
自治区级课程教学改革项目 |
建设期内90课时/课程 |
11 |
院级课程教学改革项目 |
建设期内60课时/课程 |
12 |
院级教学团队 |
建设期内120课时/团队 |
学时分配:课时按建设时间平分至各年,由系与项目负责人按参与人员工作量统一分配。各系(部)课时分配时,根据工作情况给予参与工作的教学管理人员适当工作量,但不得超过总课时量20%。 |
10.为促进教学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经教务处认定、已验收的课程改革项目,自验收之日起两年内,教学工作量按实际工作量的1.2倍计。
11.思想政治课程中实践教学工作量按照理论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执行。
12.经学院批准、由系(部)统一组织的教师下企业进修或锻炼,在教师取得进修成绩合格或相关企业单位证明后,工作量按4课时/天计。
13.各系(部)开展的本文件未列出的教学工作工作量计算,须报教务处审核并报学院分管院长批准,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非直接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第九条 非直接教学工作包括教学基本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室)建设与管理、参加教学技能大赛、指导青年教师等工作。
1.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
(1)编制(修订)经教务处备案的教学文件(见表2)。
表2 编制(修订)教学文件工作量换算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课时标准 |
1 |
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
15课时/个 |
2 |
编制新建专业实训室、实训基地建设规划 |
15课时/个 |
3 |
院内自编教材(含实验(训)指导书) (未公开出版) |
新编:5课时/学分; 修订:2.5课时/学分; |
注:如为多人参与,各系(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
(2)教研活动
参与学院统一组织或系(部)教研计划内的教学观摩、业务学习、教学研讨、专业课程论证等活动,按0.5课时/次计,每学年计工作量上限为20课时,以教研室的会议记录及签到表为准,由系(部)负责统计核定。
(3)试卷核查
参与教师专业课试卷交叉互查,公共教研室试卷抽查工作,按2课时/门计,每学年计工作量上限为12课时,由系(部)负责统计核定。
(4)听课
教师认真执行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及实施办法(试行)》,完成规定的听课任务,每听课2学时,工作量按1课时计;参与学院举办、组织的教育教学讲座、专题培训,工作量按1课时/次(天)计,每学年听课、参与讲座工作量上限为15课时,由系(部)负责统计核定。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的研讨、论证,每人工作量按1课时/小时计。
(5)重点建设专业、专业教学资源库、优质课程教学资源库、新增专业以及优秀教学团队申报与获批(见表3、4、5、6)。
表3 专业建设工作工作量换算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课时标准 |
1 |
国家级支持建设专业 |
申报且通过立项:60课时/专业 |
2 |
自治区级重点建设专业 |
申报且通过立项:30课时/专业 |
3 |
院级重点建设专业 |
申报且通过立项:20课时/专业 |
4 |
新增专业申报 |
40课时/专业;提交社会调研报告、培养方案等。 |
5 |
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 |
申报且通过立项:40课时/专业 |
6 |
自治区级专业教学资源库 |
申报且通过立项:30课时/专业 |
7 |
院级专业教学资源库 |
申报且通过立项:20课时/专业 |
9 |
自治区级课程教学资源库 |
申报且通过立项:20课时/专业 |
10 |
院级课程教学资源库 |
申报且通过立项:10课时/专业 |
学时分配:多人参与申报及获批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分配课时。各系(部)课时分配时,应根据工作量给予相关教学管理人员适当工作量,但不得超过总课时量20%。 |
表4 课程建设工作量换算表
|
项目名称 |
课时标准 |
1 |
国家级课程改革项目 |
申报且通过立项:40课时/门 |
2 |
自治区级课程改革项目 |
申报且通过立项:30课时/门 |
3 |
院级课程改革项目 |
申报且通过立项:20课时/门 |
学时分配:多人参与申报及获批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分配课时。各系(部)课时分配时,应根据工作量给予相关教学管理人员适当工作量,但不得超过总课时量20%。 |
表5 其他质量工程建设工作量换算表
|
项目名称 |
课时标准 |
1 |
国家级教学团队 |
申报且通过立项:40课时/个;建设期间:60课时/个 |
2 |
自治区级教学团队 |
申报且通过立项:30课时/个;建设期间:40课时/个 |
3 |
院级教学团队 |
申报且通过立项:20课时/个;建设期间:30课时/个 |
4 |
国家级教学名师 |
获批:15课时 |
5 |
自治区级教学名师 |
获批:10课时 |
6 |
院级教学名师 |
获批:5课时 |
7 |
自治区级教坛新秀 |
获批:10课时 |
8 |
院级教坛新秀 |
获批:5课时 |
9 |
院级师德先进个人 |
获批5课时 |
说明:多人参与申报及获批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分配课时。 |
表6 其他获批各级项目工作量换算表
类别 |
国家级 |
区省级 |
校级 |
课时 |
100 |
80 |
50 |
说明:重复获批时,如有评审和建设期项目,累计计算,否则只按最高奖励或补差。国家级、省级前5名,院级前3名,获批当年及次年有效。 课时分配:多人参与申报及获批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分配课时。 |
2.实习、实训基地(室)建设(见表7)
表7 实习、实训基地(室)建设工作量换算表
|
项目 |
课时标准 |
1 |
国家级实训基地 |
申报工作:40课时/个 立项建设:建设期内150课时/个 |
2 |
自治区级实训基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基地等) |
申报工作:20课时/个 立项建设:建设期内100课时/个 |
3 |
院级新建实训基地 |
申报工作:10课时/个 立项建设:建设期内50课时/个,由实训中心主任为所有参与建设的人员分配课时。 |
4 |
新建校外实习基地:签订协议(包括可开出的实训项目),按照协议及实训项目每年接纳我院学生实习(训)或接纳我院学生顶岗实习 |
40课时/个·学年 |
说明:如为多人参与,各系(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各系(部)课时分配时,应根据工作量给予相关教学管理人员适当工作量,但不得超过总课时量20%。 |
3.教师参加各级各类教学技能大赛获奖(见表8)
表8 各级教学技能大赛工作量表
类别 |
国家级 |
区省级 |
校级 |
奖项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优秀)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优秀)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课时 |
100 |
80 |
60 |
60 |
40 |
20 |
20 |
15 |
10 |
5 |
说明:重复获奖时,如有赛前训练和参赛环节的,累计计算,否则只按最高奖励或补差。获奖当年有效。 如为多人参与,各二级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
4.对新教师的帮带工作。经系(部)考核合格,报教务处备案的,指导教师工作量按30课时/学年计。
5.经所在系(部)、教务处审核同意,到相关企业参加短期生产实践锻炼的专业教师,工作量按4课时/周计;经学院批准,按学期(或学年)进修或锻炼的教师工作量按额定工作量计。具体申请、考核、审核按《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教师下企业锻炼管理办法》执行。
6.专任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工作量按40课时/学期/自然班计,由学生工作处核定。
7.专任教师临时担任行政工作,由聘用部门或系(部)根据岗位工作量大小提出聘用方案,报学院人事处,由人事处核定给予相应工作量。
8.专任教师兼任党务工作,年终考核合格,工作量按25课时/年计,由组织部核定。
9.专业教师经所在系(部)同意,教师结对帮扶毕业生就业、创业成功的,工作量按10课时/人计,每学年计工作量上限为20课时,由系(部)负责统计、招生就业处核定。
10.体育活动指导。校内教师、学生的各类体育活动指导工作量按1.5小时/次计,每次工作量计1课时;1天计4课时。
11.积极开展诊改,按发展规划与科技处要求形成规范教学诊改报告,工作量按8课时/个报告计,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负责核定。
12.参加由学院统一组织的教师大赛或评选推荐工作,但未获奖教师,工作量按2课时/项计,由教务处核定。
第十条 其他非直接教学工作量的认定
1.根据学院及各系(部)安排,参加其它教学辅助相关专项工作的,其工作量可由各系(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分配,每项工作总量不得超过10课时。特殊情况,需给予10课时以上的工作项目须报教务处审核并报学院分管院长、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施行。
2.专任教师和“双肩挑”人员参与防疫、救灾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在疫情、灾情期间院(部)、处室负责人可酌情每月给予10至20非直接教学工作量,报教务处审核并报学院分管院长、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施行。
3.每年12月发生非直接工作量计入次年。
第五章 教师教学工作量的统计与核定
第十一条 教师的直接教学工作量由系(部)根据教学日志记录的实际授课量统计,每月(按整周)统计汇总一次,经教务科长、系(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在本系(部)公示三天以上,无异议后报教务处核实、备案。其中,集中授课、实践教学周(包括专项训练、综合训练和校内实训)指导教师的工作量(含所有理论课及实践课),在实践周期间由教师所在系(部)教务科每周统计一次,超过30课时的,按30课时统计。
第十二条 “双肩挑”人员的直接教学工作量统计按第十一条执行。其中,授课时数根据教学日志记录的实际授课量统计,其他直接教学工作量根据相关工作记录统计。
第十三条 教师非直接教学工作量每学期末由各系(部)统计汇总、审核并公示后报教务处审定。
第十四条 教师完成直接教学工作量或非直接教学工作量在教学工作量范围内已互抵仍未完成工作量的,可以用其科研工作量充抵该项工作量的未完成部分,1分可抵直接教学工作量4课时或非直接教学工作量8课时。
第十五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的认定
1.完成工作量
教师完成本人相应职称规定的直接教学工作量和非直接教学工作量全部两项,且总工作量达到或超过100%,视为
完成工作量。
教师完成并超过本人相应职称规定的直接教学工作量和非直接教学工作量其中的一项,可用超出部分,按照直接教学工作量1课时对应非直接教学工作量2课时比例,对未完成项进行抵消。如抵消后的总工作量达到或超过100%,视为完成工作量。
2.超工作量
直接教学工作量和非直接教学工作量两项均超过规定工作量时,经考核合格后,直接教学工作量的超出部分核发超课时津贴。
直接教学工作量超过规定工作量,而非直接教学工作量未完成时,工作量抵消后,超总工作量部分核发超课时津贴。
非直接教学工作量超过规定工作量,而直接教学工作量未完成时,不予核发超课时津贴。当年非直接教学工作量超出部分,则可按8:1转为科研工作量。
3.未完成工作量
总工作量未达到100%的视为未完成工作量。直接教学工作量未达到应完成工作量60%,非直接教学工作量未达到应完成工作量40%,视为未完成工作量。
对于存在违反师德师风情况或不接受、未完成学院党委、行政交办任务者,经学院纪委监察处认定后,视为未完
成工作量。
教学工作量完成及超工作量情况认定表
序号 |
工作量完成情况 |
教学质 量考核 |
任务状态 |
备注 |
直接教学工作量 |
非直接教学工作量 |
教学工作总量 |
1 |
60%~100% |
≥100% |
≥100% |
合格 |
完成工作量 |
不核发超课时费 |
2 |
>100% |
40%~100% |
>100% |
合格 |
教学工作总量超出部分为超工作量 |
核发超课时费 |
≥100% |
合格 |
直接教学工作量超出部分为超工作量 |
3 |
≥60% |
≥40% |
<100% |
合格 |
未完成工作量 |
|
直接工作量≤60%或非直接工作量≤40%。 |
任意 |
合格 |
第十六条 “双肩挑”人员在保障完成行政工作的前提下,可适当代课,但授课不得超过8课时/周,课时费按基本课时费标准发放。
第十七条 系(部)教务科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不考核教学工作量,授课不得超过4课时/周,每学期给予100课时直接教学工作量奖励。确因师资短缺等特殊原因需要超过4课时/周的,可放弃每学期100课时直接教学工作量奖励,将授课上限调整为8课时/周。课时费按基本课时费标准发放,超出部分课时不发放课时费。
第十八条 教务处、发展规划与科技处、网络管理中心、实习实训处以及各系(部)(除教务科外)的副处级以下教学管理人员,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方可承担授课任务,但授课不得超过8课时/周,不考核教学工作量,课时费按基本课时费标准发放,超出部分课时不发放课时费。
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其它部门副处级以下人员,在保障完成行政岗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教务处、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可承担授课任务,但授课不得超过4课时/周,课时费按基本课时费标准发放,超出部分课时不发放课时费。
第十九条 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和就业创业指导相关证书的辅导员,经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可承担就业创业指导类课程授课任务,但授课不得超过8课时/周,课时费按基本课时费标准发放。
第二十条 担任教研室主任或专任教师兼职实训中心主任者,在担任的总教学工作量之外,每学年给予额外100课时直接教学工作量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专业带头人考核与奖励,按照《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专业带头人选拔聘用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骨干教师聘期内,经考核合格,每学年给予额外20课时直接教学工作量奖励。
第六章 课时津贴的发放
第二十三条 专任教师所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在规定教学工作量标准内(含额定教学工作量)不核发课时津贴,直接教学工作量超过教学工作量相应职称定额的部分,经考核
合格,核发超课时津贴。
第二十四条 专任教师非直接教学工作量不发放课时津贴。
第二十五条 专任教师以外人员课时费按基本课时标准逐学期发放。
第二十六条 超课时津贴及外聘教师和基本课时标准规定如下:
1.超课时津贴及外聘教师课时费标准为:
正高级:65元/课时;
副高级:55元/课时;
中 级:45元/课时;
初级及以下:35元/课时。
2.基本课时津贴标准为:
正高级:35元/课时;
副高级:30元/课时;
中 级:25元/课时;
初级及以下:20元/课时。
第二十七条 凡发现在直接、非直接工作量统计中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超课时补贴,并上报组织部、纪检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于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将追责问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只对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作出规定。各系(部)还要负责对教师的教学质量作出考核,形成对每位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的综合评定结果,然后按绩效管理办法发放津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