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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呼和浩特职业技术大学“优秀班集体”评选制度

2026年04月17日 09:41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大学生提高自身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进一步调动广大学生积极参与班级建设的积极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评选范围及原则

第二条 学校全日制组建一年以上(含一年)自然班;学生工作人民武装部)按照各学院(部)班级总数、班级学生容量予以分配指标,原则不超过学院(部)班级总数的5%。

第三条 学校“优秀班集体”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章  表彰奖励

第四条 学校对获得“优秀班集体”的班级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状。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评选工作在学生工作人民武装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初评班级经学院(部)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各学院(部)需通过学生可知晓的途径公示3个工作日,报学生工作人民武装部)审核;审核无误后,校园网官网发布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校园网发布表彰决定。

第五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有健全的班团组织,班干部独立工作,成为集体的核心和表率。同学之间团结友爱,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注重学风、班风建设,班级学生在思想、学习、体育、艺术、纪律、卫生等方面综合评价居本学院(部)上游水平,学生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凝聚力。

第七条 辅导员爱岗敬业,以身作则,能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思想、心理、学习等方面教育,善于处理学生间、任课教师与学生间关系,任课教师对班级评价高。

第八条 能够积极配合学校工作,参加各项活动(如:文艺表演、志愿活动、运动会、各种小型比赛等)表现出色。积极开展和参与有益的文娱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成绩突出,荣获过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班级学生阳光体育赛事参与率达到50%以上、班级学生体质测试合格率达到40%以上、班级男生宥马运动平均完成50公里以上,班级女生平均完成40公里以上。

第九条 班级学生无严重违规违纪现象,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学生旷课率、考试不及格率高的不得参评。

第六章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





呼和浩特职业技术大学“三好学生”评选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生自身素质,树立和宣传青年学生先进典型,展示青春奋斗风采,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鼓励青年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评选范围及原则

第二条 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五年制专科(后两年)学生。入选学生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的5%    

第三条 学校“三好学生”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章  表彰奖励

第四条 学校对获得“三好学生”的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证书。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评选工作在学生工作人民武装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初评名单经学院(部)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各学院(部)需通过学生可知晓的途径公示3个工作日,报学生工作人民武装部)审核;审核无误后,校园网官网发布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校园网发布表彰决定。

第五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第七条 增强法治观念,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在校期间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德育素质得分全年750分以上。

第八条 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参评学年每学期智育成绩排名均在班级前20%,参评学年每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在班级前30%,评定学年无挂科情况。

第九条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好,或在大型体育竞赛中取得良好成绩,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健全的人格。

第十条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



呼和浩特职业技术大学“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大学生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鼓励学生干部全面提升综合能力,更好地为同学服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评选范围及原则

第二条 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五年制专科(后两年)学生干部。入选比例不超过团学干部总数的10%。    

第三条 学校“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章  表彰奖励

第四条 学校对获得“优秀学生干部”的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证书。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评选工作在学生工作人民武装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初评名单经学院(部)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各学院(部)需通过学生可知晓的途径公示3个工作日,报学生工作人民武装部)审核;审核无误后,校园网官网发布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校园网发布表彰决定。

第五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班级团支部、班委会成员;学院(部)团总支、学生会成员;学校团委、学校学生会、学校学管会、学校心理协会成员可参评“优秀学生干部”。

第七条 具有远大的理想信念、坚强的意志品格、高尚的道德情操,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模范践行者。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重点培养对象、入党积极分子优先。

第八条 担任团学干部满一学年,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工作能力,并能较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需经民主评议推荐。

第九条 品德优秀,文明修身,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能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各方面全面发展,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每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30%,德育素质得分全年750分以上,评定学年无挂科情况。

第十条 团结带领广大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善于做同学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完成班级、学院(部)、学校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




呼和浩特职业技术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大学生提高自身素质,通过树立典型,进一步提高毕业生综合素质,调动广大学生学习积极性,促进校风和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评选范围及原则

第二条 全日制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入选比例不超过毕业学生总数的5%。

第三条 学校“优秀毕业生”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章  表彰奖励

第四条 学校对获得“优秀毕业生”的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证书。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评选工作在学生工作人民武装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初评名单经学院(部)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各学院(部)需通过学生可知晓的途径公示3个工作日,报学生工作人民武装部)审核;审核无误后,校园网官网发布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校园网发布表彰决定。

第五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在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有突出表现和典型事迹,是青年学生求学、立德、修身、成才的学习榜样,能够激发和凝聚锐意进取、拼搏向上的精神力量,在师生中引起热烈反响。

第七条 在校期间学业成绩优异,每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前30%,德育素质得分全年750分以上,评定学年无挂科情况。

第八条 具有正确的就业观与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国家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或在校期间曾服兵役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第九条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崇尚创新的价值取向和精神追求,积极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专业竞赛、学术科研,荣获省部级及以上创业、创新、竞赛、科研奖项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第十条 在校期间在思想品德、学业能力、全面发展等方面实现自我突破和超越,经过努力取得一定成绩,在学生中起到带动和引领作用的。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