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规范高校教师职业行为,扎实推进《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健全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健全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依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研究生导师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大力弘扬和践行教育家精神。坚持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不得发表、传播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言论,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反党反社会主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及英雄模范、分裂国家、歪曲历史、美化侵略或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背离主流价值观念的错误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 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主动学法、用法、守法,依法规范自身言行。增强国家安全意识,保守国家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中华民族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以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不得在校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不得组织或参与黄、赌、毒及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传播优秀文化。 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蒙古马精神,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传播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坚决抵制封建迷信、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不得传播、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
四、潜心教书育人。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注重学生核心素质培养。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恪尽职守,潜心育人,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秉持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保持严谨治学、精益求精的教学态度,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不得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及时督促指导学生完成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习实践和学位论文写作等任务;不得对学生的学业进程及面临的学业问题疏于监督和指导;不得违规随意拖延学生毕业时间。
五、关心爱护学生。 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尊重学生个体差异,不得因学生学业成绩、家庭背景、宗教信仰、身心状况等区别对待,营造平等包容的学习环境。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学业进展和身心健康,积极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损害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的活动;不得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坚持言行雅正。 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学生、影响学生、帮助学生,争做“四有好老师”、当好“四个引路人”,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教师职业形象。保持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培养高雅的兴趣爱好,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发生猥亵、性骚扰行为;不得恶意诋毁、诬陷、侮辱、诽谤他人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七、遵守学术规范。 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秉持科学精神,坚守学术诚信,维护学术尊严。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不得伪造、买卖论文、实验数据或研究结论;不得在项目申报、成果署名、奖励评定等环节弄虚作假;不得伪造学历、资历、学术经历以及一稿多投、不当署名等行为。不得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不得在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撰写论文过程中因履职不到位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八、秉持公平诚信。 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诚实守信,以诚立教,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奖助学金评定等工作中,恪守原则,秉公办事,程序规范透明,确保公平公正;在绩效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奖、项目评选等工作中,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九、坚守廉洁自律。 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利用对学生的影响,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和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或学校资源谋取个人私利;在参与评审、评估、咨询、招标、采购等工作中,不得收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或好处。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按规定提供相应经费支持,确保学生正当权益。不得以学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
十、积极奉献社会。 树立正确义利观,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在履行好岗位职责的前提下,积极参与科学普及、政策咨询、智力支持、文化传播、技术推广、志愿服务、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得假公济私,将校企合作共建的实训基地、科研平台等资源用于个人持股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得在非职务行为中占用学校专利技术,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