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崇德重礼和遵纪守法并行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近日,王岐山撰文指出,中华历史传统注重德治与法治的统一,历朝历代既有许多成功经验,也有不少深刻教训。要借鉴我国古代为政以德、礼法相依、德主刑辅、管权治吏、正心修身等历史经验和思想。要发挥礼序家规、乡规民约的教化作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历史智慧和文化营养。法律是他律,道德是自律。实现他律和自律的结合、道德教化和法制手段兼施,让道德和法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实现依法治国。
传统德治为今天治国理政提供有益启示
儒家认为,权力的合法性需要有“道统”上的依据,权力者的道德直接影响着执政的权威和公信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国家儒学联合会第五届会员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丰富哲学思想、人文精神、教化思想、道德理念等,可以为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提供有益启迪,可以为治国理政提供有益启示,也可以为道德建设提供有益启发。”主张德治、仁政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特征。
周代统治者就提出“明德慎罚”,将“德”作为政治的基石。儒家主张把道德作为国家治理的准则,用道德的内在约束力来维护政治安宁、社会稳定。从“为政以德”到“以德化民”、“以德服民”,体现了“若安天下,必先正其身”的思路。政治道德、权力道德是制约权力的内在基础,是政治正义的决定因素。执政者如果放弃道德自律、道德责任,就必然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
有学者认为:“论语是中国版的《理想国》和《政治学》。”我们绝不能简单将德治等同于人治、专制,德治包含着深刻的政治哲学,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西方哲学家都对道德政治、贤能政治给予充分期待,主张让有道德修养的人掌握权力,从政者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格,在这一点上,与儒家的观点是一致的。儒家认为,权力的合法性需要有“道统”上的依据,权力者的道德直接影响着执政的权威和公信力。孔子曰:“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忧也。”道德修身不仅关涉到人的欲望和生命追求的调适,也关系到权力人格化和政治生态。
在法治时代,强调执政者的道德自律非常必要。儒家主张“修己以敬”。从某种意义上说,政治生活也是一种道德生活,要求执政者敬畏法律、敬畏权力、敬畏民意、敬畏自然。修身是执政者责任政治、良善政治、合理政治等价值取向的内化,潜规则之所以在一些领域大行其道,是因为掌握公权力的人没有用严格的道德尺度约束自己的内心和行为,以至于规避法律、违反道德的行为泛滥。
2014年5月5日,习近平在北大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道德之于个人、之于社会,都具有基础性意义,做人做事第一位的是崇德修身。这就是我们的用人标准为什么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因为德是首要、是方向,一个人只有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其才方能用得其所。”
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
法治的发展是无法复制的,因为法治就是整个国家社会生活本身
萧公权说:“孔子虽谓为政在人,非即谓为政不必有制。”德治并不是法治的对立面,而是法治的基础。法治的发展是无法复制的,因为法治就是整个国家社会生活本身。孟德斯鸠说:“为某一国人民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治理常态,也是一种发展的理性。法治不是单向度,不可能按照同一个模式前进。用西方的法治模式来衡量中国的法治进程不是科学的态度。中国与发达国家在法律发展上的差异不能简单用成熟与否来描述,因为中西法治的成长过程是不同的。从世界意义而言,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底线。在这个底线之上如何抵达最好的社会秩序和活力,则要看法律实施的效果和公众对法治的信心。法治说到底是生活秩序的维持,法治建设是与日常政治相适应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的法治建设沿用西方的意识形态的治理模式是没有出路的。
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问题。现在,我们的工作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要防止依法治国成为“一句空话”,就必须把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将法治精神、法治原则、法治思维贯穿于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等多个方面。要依法理顺政府与社会、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实现从依赖权威向依赖法律转变、从政治化治理向法治化治理转变、从运动式治理向常态化治理转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整合国家各种资源、吸纳包容各社会阶层、超前消解治理风险,将利益分化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坚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将德治传统创造性转化为法治建设的精神资源,有助于我们超越中西体用之争,在古今中西交汇中,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
道德与法律关系是法学理论永恒话题,被称为是“法学中的好望角”,是一道难以求解的法哲学基本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我们要坚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高度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法律与道德的内在统一性,把法治与德治共同纳入国家治理大背景下来审视和把握,体现了深邃的法理思考和战略思维。
法律与道德是国家治理的两大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一方面,法律反映道德的要求,将道德义务变成法律规范,促进道德秩序转换为法律秩序,道德理想转化为法律精神。另一方面,道德通过内心约束,强化人们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追求,使法律得到全社会成员的普遍遵守。这都体现了道德和法律的引导、调节、控制功能。国家治理不能仅仅依靠法律的强制力,道德价值缺失也会导致法治空心化。
中国传统文化十分注重道德与法律的有机联系,儒家主张“徒法不足以自行”。礼法结合、德法并举是中国传统法治经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对于弘扬和集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于法律观念与道德观念、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法律秩序与道德秩序同步构建具有重要意义。从德治到法治,再到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体现了法治发展的螺旋式上升轨迹。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既是对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对以德治国的要求,制定良法是立法者的法律使命,也是道德使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执法者、司法者的法律职责,也是职业道德责任;全民守法是公民的法律义务,也是道德义务。有学者认为:“公民的守法义务首先是道德义务,从道德义务的存在中,才产生出法律义务。只有这样才有守法的正当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德治既强调依靠有道德的人治理国家,又强调国家治理的道德根基、人性基础、人文支撑,将道德教化、道德规制融入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从而增强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和接受。
有学者认为:“德治是一种旨在解决人的本体与人的存在之间紧张关系的政治实践。”德治本身就是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方法论。在法律运行层面,要将道德评价与法律尺度区分开来,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真正树立法律权威。在社会治理层面,要将法律治理与道德治理同步推进,建立权力、自由、公平、正义之间的内在道德联系,既要依法解决纠纷和冲突,又要防止把法律变成机械、僵化的法条,陷入形式法治的误区,将“规则的统治”与社会主体的道德实践有机融合。法治优于人治,但并不意味着排斥德治。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牵涉到如何看待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问题,将德治传统创造性转化为法治建设的精神资源,有助于我们超越中西体用之争,在古今中西交汇中,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丁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