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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规章

纪检监察(审计)处保密工作制度

时间:2007-06-24 来源: 阅读:

1.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接受上级的“三密”文件及举报材料,必须由专人启封、登记、分送、清退。

2.登记文件、举报材料,要将收文收信日期,来文来信单位编号、来文来信标题、密级份数及来文来信号码、分发对象登记清楚。

3.分送出去的“三密”文件及案件要办理签收手续,分送给学院领导的,由其本人签收;分送给有关人员及有关科室办理的,由有关科室经办人签收,并要按规定的日期收回文件,办理注销手续。

4.本处室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三密”文件及资料需经本处室负责人批准,办理相关借阅手续,限期归还。

5.“三密”文件及案件办理后,文件、资料专管员按有关规定将其移交或立卷、归档,无须立案归档的,由办公室派人监督销毁。

6.处室工作人员应该做到:对于机密,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绝对不记录。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不在公共场所、家庭、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绝对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不携带机密文件、材料游览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7.处室盖章,要有专人负责,并填写公章使用登记备案。

8.在开展案件调查、审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材料等,先由相关人员负责保密工作,不允许横向交叉提供,上交后的保密材料,由专门管理档案人员负责。

纪检监察(审计)处

二○○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