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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6-24 来源: 阅读:次
1.公章实行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因事外出,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2.凡以学院纪委名义颁发或上报的文件,其原稿必须经分管领导签发后,方可盖章。
3.其他业务用章,原则上也由分管领导签批。用章时,必须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备查。
4.不允许在空白证明、介绍信等凭证或便笺上加盖公章。
5.公章使用原则上要在办公室内,不准将公章携带出学院以外使用。特殊情况需报分管领导批准。
6.公章要定期清洗,保证用章规范、端正、清晰。
纪检监察(审计)处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