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针对高校健全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加强对财务、基建、采购、科研经费、校办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校务公开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等方面出台的重要文件,是高校系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贯彻落实《意见》,结合学院的实际,对财务、采购等相关问题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完善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内控制度建设,完善财务监督机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坚决清理“小金库”,决不允许任何部门以个人名义公款私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进一步完善院内创收分配管理办法,协调好学院、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建立和完善财务公开制度,制定收费公示办法。学院和各二级学院每季度定期公布财务情况和部门创收分配情况,自觉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三、在助学金进行认定和评审工作中,要求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奖学金的评比和发放,要规范程序,坚持评比标准,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发放标准。
四、进一步加强学院自采招标管理,招标项目要在校园网上向社会公告,公告有效期不少于7天,中标结果也要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无异议后方可发中标通知书,并签订项目合同。要坚持做好对投标单位资格预审,不具备质资的,应取消投标资格。招标工作小组认真进行市场调查并搞好预算。
五、加强对学生生活物资采购管理,对学生交纳的保险费和军训服装、被褥等学生生活物资方面的采购,学生处要统一进行招标采购,优惠部分直接让利于学生。
六、加强对学院教材、图书采购的管理,各二级学院、培训学院、电大、成教院、图书馆使用的教材和图书,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并做好帐目管理,学院定期进行检查。任何部门不得自行采购,一经发现,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插手或干预招投标活动,不得接受“回扣”或有价证券,对在招标过程中有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招标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