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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规章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招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时间:2008-11-14 来源: 阅读: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招生工作人员

廉洁自律规定

为进一步增强招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我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招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第一条招生工作人员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开展全院招生工作。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有关规定,树立廉洁自律意识,在招生工作中,不得接受家长和学生的宴请、礼品、娱乐以及各种报酬。

第二条严格做好招生录取工作中的试卷保密安全和信息保密安全的工作。

第三条不得为考生出具假证明、更改考生分数等一切徇私舞弊行为。

第四条对考生所咨询的问题要热心解答,不厌其烦,回答问题要符合学院当年的招生政策,不得随意向考生作任何许诺。

第五条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数录取。

第六条录取规则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招生工作人员的子女若参加当次招生考试、录取,应主动回避,不参加录取工作。

第八条不准违规收费和收费不入帐。严格执行“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录取过程中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决不擅自做主。

第十条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并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投诉电话:(0471)6585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