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一、 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
1、政府部门的科研项目经费和各类科学基金;
2、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开发经费;
3、专项建设经费;
4、上级主管部门从科学事业费、教育事业费中通过切块和按项目戴帽下达的经费;
5、学院从教育事业费中安排的科研经费。
二、科研经费的列支范围
1、图书资料费
指项目研究工作所需要的购置图书资料费用以及打字、复印、翻译费用等,图书资料于项目结题后上交学院。
2、项目研究必需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
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得购买大件设备(如电脑等),如有特殊需要则必须经科研处及分管院长同意后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该类仪器设备所有权归学院,使用权归项目组。
3、国内调研旅差费
指为完成研究工作并经过科研处和分管领导批准的必须进行的国内社会调研活动开支的旅差费,其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调研旅差费不得用于课题组以外的人员。该项费用也包括参加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学术活动的各项费用。
4、课题研究所需的测试费、设计费
5、计算机消耗材料费用
6、课题成果鉴定会议费
包括会务费和专家劳务费。
7、出版项目研究著作、发表论文的费用
8、评审、专利申请等所需的费用。
9、其它用于课题研究、符合财务规定所需列支的经费
三、 科研经费管理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1、报销手续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单》后,应持《立项通知单》,到财务处备案,领取报销经费本。课题组成员需持经费本到财务处报销;报销凭证需由使用经费的课题成员与课题负责人两人共同签字,并级学院科研处处长、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2、注意事项
(1)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必须在相关的管理办法及项目《申报书》所列的开支范围内。
(2)项目经费中用于人工的费用不得高于项目总经费的15%。
(3)科研项目鉴定验收前,应预留项目总经费的15%作为项目鉴定验收费用。
(4)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按照委托研究单位的规定安排使用。
(5)院级科研项目不允许提取科研管理费,不允许发放科研劳务费。
3、外拨科研协作费,必须凭合作合同或协议经科研处批准。
4、学院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拨入学院规定的财务帐号,实行专款专用,由科研处会同计划财务处进行统一管理。
5、学院承担的纵向研究项目,按实到经费,学院提取8%科研项目管理费,用于科研项目组织管理支出,单独立户,由科研处统一掌握使用;学院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学院从总经费中提取15%,其中:
⑴、5%作为院科研发展基金;
⑵、5%作为二级学院科研基金;
⑶、5%作为院科研管理费。
6、院方争取到的院外纵向或横向研究项目,项目主持人(或项目组)在完成年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提成科研津贴。院方争取的纵向科研项目按8%提取科研津贴,横向科研合作项目按12%提取科研津贴;由科研人员自行争取的院外纵向或横向研究项目分别按10%和14%提取科研津贴(含2%的引进项目立项奖);捆绑申报的科研项目参照协作协议办理。
经考核,没有完成年度计划任务或没有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的、项目经费出现赤字或不足以发放科研津贴的,不提取科研津贴。
7、纵、横向科研经费,在学院提取管理费和项目主持人(项目组)提取科研津贴后由项目主持人严格按第二条规定掌握使用。项目结束后有剩余的,结余部分按以下比例分配:
⑴、20%作为院科研发展基金的一部分;
⑵、10%作为系(部、处)科研基金;
⑶、10%作为院科研管理费;
⑷、60%作为课题组奖金。
8、项目结束时,由项目主持人负责提交经费决算表,办理经费结余处置手续。
9、学院对国家、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科研发展规划、科学基金批准立项的项目,视不同情况给予经费支持。
⑴、审批部门给学院下拨经费的项目,给予1:1匹配
⑵、政府部门立项但未给学院下拨经费的项目,根据学院财力和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⑶、横向协作项目,一般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和外单位协作研究项目视不同情况给予经费支持。
⑷、学院审批的立项项目,根据项目研究计划给予经费支持。
⑸、对各级各类学会、协会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支持参照上述条例执行。
四、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作出修订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科研处
2008.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