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十项监督制度”
一、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13条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这项制度,是为了解决领导班子中的民主集中制问题,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哪些重要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哪些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以解决对一些重要事项常常是由“一把手”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的问题。在实践中,有的“一把手”利用决定会议议程的权力将一些本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故意不提交会议讨论,或者长期不提交会议讨论,拖而不决。《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都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制定的议事规则中,应包括本地区或者部门、单位哪些事项必须提交集体讨论决定,不能由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必要时,上级党组织还应当审查下级组织制定的议事规则是否符合科学民主的要求,检查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
二、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监督的一个重要前提是知情,设立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监督者知情。这是一项体现了保障党内和广大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制度。这项制度由四个方面的具体制度组成:一是党组织向下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以及社会上通报工作的制度;二是各级党委、纪委向各自的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情况的制度;三是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和请示的制度;四是党员干部个人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制度。
三、述职述廉
这是一个比较敏感和重要的问题。涉及两个重要方面,一是各级党委常委会如何报告领导班子的工作尤其是廉政情况问题,二是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如何向党组织和党员及群众报告工作情况尤其是遵守廉洁自律情况问题。如何处理好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是保证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自觉接受监督的关键环节。解决好这两个问题,一要遵循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二要从实际出发,尤其是从我们的国情、党情出发,三是从各地开展这项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出发。
四、民主生活会
抓住民主生活会中的关键环节作出规定。一是关于民主生活会主题的确定。二是规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三是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在如实上报的同时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四是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五是上级党组织直接确定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对不符合要求的民主生活会可以责令重开。
五、信访处理
这些年,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包括对“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线索来自许多方面。有的是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有的来自记者的内部反映,有的来自被查处人员的揭发,也有的来自干部考察和各种工作检查,等等。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积极参与,是这几年反腐败取得明显成效的重要因素之一。
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最担心的,就是他们的疾苦没有人关心;对发生在他们身边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不被重视,起不了作用,甚至受到打击报复。人民群众所担心的问题就是我们应当解决的问题,我们起草《党内监督条例》时的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要用制度来保障广大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各项合法权利。为此,《党内监督条例》的第三章第五节设立了信访处理制度。设立这项制度的目的,就是要求各级党委和纪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用制度来保证党的干部切实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关心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用制度保证人民群众检举控告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处理;用制度保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项制度,实际上就是把广大党员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转化为党组织的监督,保证广大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必须启动党内监督程序。如果有关党组织没有按照条例的要求正确妥善地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问题,那么《党内监督条例》第四章规定的监督保障程序就必须启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巡 视
巡视制度是加强对地方党委领导班子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党内监督条例》对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巡视组的权限和禁止事项(即: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
七、谈话和诫勉
《党内监督条例》对日常谈话、任职谈话和诫勉谈话这三种监督形式的目的、使用范围、手段作了比较准确的规范。《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地与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了解有关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这条规定,是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必须履行的一项责任。任职谈话是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与提拔的干部任职前的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谈话的重要内容。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一些苗头性问题的干部本着关心、爱护的角度所进行的一种比较严肃的谈话。
八、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发挥得好,会产生十分有力的监督作用;如果发挥得不好,就会出现很大的问题。因此必须十分慎重。
九、询问和质询
该制度的依据是党的十六大的报告。条例规定:(1)询问和质询只在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中试行;(2)询问和质询的范围规定为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其他方面的问题,比如说日常工作中的问题,不属于询问和质询的范围;(3)为避免党内搞串联等非组织活动,没有规定委员联合署名进行询问或质询;(4)质询只有在对询问的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5)对质询活动提出纪律要求。
十、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