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院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的管理与监督,规范采购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职业学院购置的所有物资设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组织机构
由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各二级院校组成设备采购小组,在纪检监察处等部门共同监督下,实施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
第四条工作职责
设备采购小组负责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主要审核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上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协助市采购中心制订招标书,参与评标,审查、签订合同,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第三章 招标采购方式及原则
第五条属于《呼和浩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范围内的仪器设备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市政府(采购办)批准后,方可自行招标采购。
第六条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定标原则。
第四章 招标采购程序及工作纪律
第七条招标采购程序
(一) 项目申报。
各二级院校根据学院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预算及进度,向教务处提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后报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申报购置申请。
购置计划应明确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设备采购小组需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组织外出考察。考察论证原则要有前瞻性、共同性、先进性,要有较高的性能价格比,并充分考虑实验实训场地的情况。
(二) 提报计划。计划财务处根据购置计划向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提出采购计划表。对某些特殊项目,需要国际招标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
(三) 招标文件的制定与信息发布。政府采购的招标文件由政府采购中心制定,自行采购的招标文件由计划财务处制定。然后及时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
招标文件的制定及信息发布和组织招标时间大约需要50个工作日,各二级院校应按此时间提早提出仪器设备采购计划。
(四) 组织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管理中心组织招标的开标和评标活动,计划财务处、教务处有关负责人参加,学院还将推荐相应的专家进行技术性把关。属于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自采的,由计划财务处组织开标和评标活动,由学院自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参加,必要时邀请市纪检委、市采购管理办公室的领导、专家库的专家监督、把关。招标时要对投标者进行资质审查。评标应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可靠性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五) 签署合同。计划财务处负责签订招标合同,必要时应咨询律师意见。
(六) 合同履行。计划财务处根据合同约定,接收仪器设备,组织验收。某些特殊设备,需要延长验收期限的,在合同规定验收期限内向政府采购中心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七) 档案管理。对招标文件及其合同,计划财务处负责整理存档。
第八条招标采购工作纪律
由项目监督小组对设备采购的招投标实施全程监督,所有参与招标采购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招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主动接受监督;严守秘密,不得泄露标底,不得透露或变相透露内部掌握的情况;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不准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物品、回扣或有价证券。
对违反招标采购工作纪律者,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办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组织验收
第九条所有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均需组织验收。
计划财务处同各二级院校、纪检监察处等有关部门依据采购合同,对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调试、培训等有关条款逐项严格验收,于3个工作日内签署验收意见,填写好验收报告。凡在验收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仪器设备,必须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组织索赔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条招标采购仪器设备验收完毕后,应严格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设备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制订具体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采购人员应及时报账,一般货到七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完后15日内报账完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