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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09-05-06 来源: 阅读: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的实施办法(试行)

(1999年4月28日)

内党发〔1999〕8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贯彻落实的一项具有全局性、基础性的制度。为切实贯彻落实好《规定》,推进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职责范围

(一)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同级领导班子正职领导干部和下一级党委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常委(委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人大常委会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责。

(三)各级政府(行署)领导班子对政府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政府(行署)正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政府(行署)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各级政协党组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政协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责。

(五)各级纪委(纪检组)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负责所辖地区、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纪委常委会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纪委书记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常委会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办发〔1997〕5号文件的规定,各级纪委(纪检组)对同级党委(党组)及其成员履行监督职责,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

(六)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组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和监督责任。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党组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七)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领导干部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政府职能部门党组(党委)书记和行政正职分设的,根据分工,分别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八)反腐败斗争或纠风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和领导班子对所承担的任务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领导干部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副职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部门的领导班子按照职责人工负责。

(九)各人民团体党组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党组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十)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人大、政协党组,审判、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它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党风廉政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健全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和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实行公开办事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教育。

4、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和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5、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逐步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考核责任制,加强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它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批复案件查处等方面的请示报告。

7、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它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批复案件查处等方面的请示报告。

三、配套制度

(十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旗县以上地方党委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由纪委牵头负责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分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研究提出对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十二)建立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要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和总结。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的报告和个人书面发言材料,按要求报上级党委、纪委,抄报组织部。

(十三)建立督查、巡视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要定期对下级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督查。自治区派出巡视组,对盟市厅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巡视。

(十四)建立谈话和诫勉制度。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地区或部门领导干部,上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应找其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要求,对纠正不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

(十五)建立考核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要纳入气度目标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年度考核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实施。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要把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结合起来,年终考核与平时监控结合起来。采取听述职报告、个别谈话、查阅有关资料等方法,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要作为对领导班子评定档次,对领导干部实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十六)建立廉政档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材料(包括落实责任制内容的年度总结和报告、民主生活会自查材料和述职报告、责任考核材料、诫勉谈话材料等),要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纳入廉政档案。

四、责任追究

(十七)各级党委、政府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十八)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责任内容,有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应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可按查处案件的有关程序,直接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认为应给予组织处理的,可将有关材料及建议转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十九)组织、人事部门发现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做出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直接提出组织处理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认为应该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可将有关材料转交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二十)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领导集体的责任也要进行追究。副职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重大问题,在追究分管副职直接领导责任的同时,要追究正职的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要认真执行本《实施办法》,对所辖地区和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认真衽监督检查、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对责任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考核不认真,明显应当追究责任的不追究,党委(党组)、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承担责任。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厅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