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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纪委督导约谈“零立案”派驻纪检机构

时间:2017-04-01 来源: 阅读:

自治区纪委督导约谈“零立案”派驻纪检机构

来源:内蒙古纪检监察网

《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针对派驻机构存在的“零立案”问题,受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刘奇凡委托,3月23-24日,自治区纪委副书记陈继清与2016年“零立案”的8个派驻(出)机构负责人进行了督导提醒式约谈。委机关相关联系室、干部监督室、派驻机构工作协调指导办有关同志参加了约谈。

约谈中,陈继清副书记传达了刘奇凡书记对派驻机构进一步加大执纪审查力度,有效解决“弱监督、轻执纪、不问责”,特别是“零立案”问题的讲话精神,听取了纪检组负责人2016年执纪审查工作情况汇报,对“零立案”问题的认识及原因分析、下一步打算和建议等,并代表纪委提出了六条具体整改要求。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水平。派驻(出)机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加大执纪审查工作力度,增强“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意识,做到“有案必查、违纪必究、失责必问”。二是要拓展问题线索来源。派驻(出)机构不能坐等举报,要主动出击,巡察驻在部门、有关单位和服务对象,深入调查研究,查找蛛丝马迹,主动发现问题,把监督执纪的“探头”照遍每个角落,努力摆脱无案可办的困境,有效解决不想、不会、不敢办案的问题。三是要规范问题线索处置。要对近年来被监督单位的问题线索进行再梳理、再排查,特别是对已做了结处理但有可能存在问题的线索进行抽查,再一次进行侧面了解或初核。要严格按照函询谈话、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种方式”,分类处置问题线索,快查严办。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而不是仅仅局限于第一种形态,或用第一种形态代替后三种形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放水”、“压、盖、拖、抹”案子。四是要提升执纪审查能力。针对执纪审查思路不清晰、重点不突出、措施不有力等问题,要从驻在部门的实际出发,通过明察暗访、巡察、单独约谈知情人、集体排查线索等手段,既查廉政风险,又找问题线索,学会分析“小线索”背后可能隐藏的“大问题”,扩大战果,着力补齐执纪审查“短板”,提升派驻(出)机构排查、挖掘问题线索的“突破能力”,为多立案、办实案打好基础。对人手不足的问题,纪检机构要整合综合监督单位的纪检力量,统筹使用。自治区纪委联系室要对派驻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结合纪检机关监督执纪业务知识竞赛活动的开展,通过定期督导、以案代训等方式锻炼队伍,提升能力。五是要增强执纪担当精神。派驻(出)纪检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零立案”纪检机构要反思自身在执纪审查工作中,是否存在不敢查、不愿查、怕得罪人等问题,坚决纠正错误思想,敢于亮剑、勇于担当,该得罪的人就得得罪,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六是要严格年度考核评价。自治区纪委今年将对没有充分理由的“零立案”纪检组零容忍,在年终考核时一票否决。目的是提醒大家,时刻把监督责任扛在肩上、落实在行动上。

被约谈的纪检机构负责人在表态发言中,一致表示受到了警醒教育,切实感受到了压力,进一步明确了纪检组的职责定位和监督责任,决心要以这次约谈为契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纪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和刘奇凡书记有关要求,采取切实举措,加大执纪审查力度,努力解决派驻纪检机构“零立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