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为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者撑腰打气
来源:内蒙古纪检监察网
为增强改革发展动力和活力,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切实把广大干部的干事创业热情凝聚到建设现代化内蒙古实践上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建立健全了一整套容错纠错、激励保护的工作机制,支持党员干部锐意改革、大胆创新,激发党员干部敢于担当、干事创业。《意见》出台的目的意义、将解决哪些问题,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
为什么容错?——为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者“撑腰打气”
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难免碰到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和挑战。没有一种敢破敢立、敢闯敢试的精神,改革就难以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针对当前有的干部不敢担当、不愿作为的突出问题,我们要通过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保护机制,保护大胆改革创新、担当有为的干部,让他们甩掉包袱、轻装上阵,更好地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更好地承担起推动改革发展的重任。
容什么错?——容为公之失、探索性失误
《意见》明确规定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先行先试中,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行为可以容错。并且,适用容错的情形应当是法律法规、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精神;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等决策程序;遵守廉政规定,没有利用职权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行为。
怎么容错?——书面申请、组织认定、三个“不受影响”
《意见》规定容错的核实认定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问责实施机关负责。干部在受到问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条件的,可向问责实施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问责实施机关应当认真组织开展调查核实,一般在30日内作出结论性认定意见。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免责对象、内容及认定意见。经问责实施机关认定符合容错免责情形、免于纪律处分和诫勉的,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不受影响;在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等方面不受影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错了怎么改?——事前防错、及时纠错、督促整改
《意见》从加强事前防错、强化及时纠错、督促整改落实构建了纠错工作机制。在事前防错方面强调要加强对信访反映、干部考核、工作督查、巡视巡察监督、派驻监督、问题线索处置、纪律审查以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发现问题的综合分析,定期进行排查梳理、分析研判。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监督,着眼从制度和机制上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干部的工作行为经认定可以容错,确实存在过错或失误的,由问责实施机关及时启动纠错程序,发出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限期整改,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了解。
如何处理问责与容错的关系?——挺纪在前、实事求是、不枉不纵
《意见》的出台坚持了坚持挺纪在前、依法依规、正向激励,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要求问责实施机关正确处理好问责与容错纠错的关系,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要严明工作纪律,既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又防止纪律“松绑”、作风“减压”。不得因怕承担责任不敢容错纠错,影响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和劲头;不得避重就轻,以容错纠错规避或代替纪律处分和组织调整,为应当依法依规受到处理的干部开脱。在开展容错免责情形认定中,要严格按政策办事,按规定程序办理,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遵循客观现实和基本事实,切实杜绝独断随意和主观判断,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正向激励如何体现?——配套建立保护机制和激励机制
《意见》在内容上除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外,还通过健全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和正向激励机制,真正体现党对干部的宽容厚爱。对于诬告陷害的,要按照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于问题反映失实或查无实据的,要及时予以澄清,弘扬正气、刹住歪风;对真心干事创业的干部,要通过考核奖励、薪酬激励、关怀激励等方式,强化正向激励;对没有私心敢抓敢管的干部,要大胆的提拔使用,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用人环境。
自治区党委书记李纪恒在审议《意见》时强调,我们的党要有一颗宽容之心,要保护好的干部,营造好的环境。一些基层干部也发出这样的感慨“有组织撑腰,我们就能甩开膀子放心干了!”的确是这样,《意见》的出台不仅是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者的“护身符”,更是“发动机”。相信在《意见》的指导下,能真正让更多的改革者轻装上阵、放手干事,能切实把广大干部的干事创业热情凝聚到建设现代化内蒙古实践上来,为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