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纪委《关于加强2014年
元旦春节期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呼职院纪发〔2014〕1号
各党总支(支部),各处(室)、二级学院(部):
现将呼和浩特市纪委《关于加强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呼纪发〔2013〕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为确保《通知》精神落到实处,有效预防节日期间腐败问题的发生,营造清新、健康、廉洁、祥和的节日氛围,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要充分履行职责,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及时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通知》内容,领会《通知》精神。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纠正“四风”,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自治区《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收受礼金、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以及学院印发的党风廉政建设、廉洁自律、勤俭节约等相关制度、规定等文件精神。
全院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严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通知》中明确的“十个严禁”,做到令行禁止、不打折扣、不搞变通,切实加强节日期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牢固树立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带头移风易俗,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坚持文明、节俭、从简,狠刹大操大办婚丧嫁娶借机敛财歪风,营造“勤廉过佳节”的社会氛围。
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近期印发了《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收受礼金、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附件2,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要求:严禁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和会员卡等;各级领导干部在举办“生日宴”、“圆锁宴”、“贺寿宴”、“乔迁宴”、“升学宴”等活动时,除亲属外,一律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大操大办,并严禁用公款宴请;各级领导干部举办婚丧嫁娶活动,一律不得邀请其工作所涉及的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出席或收受其礼金、礼物,不得借机敛财。办理婚丧嫁娶活动前,须向所属党组织申报,说明时间、地点、邀请人员范围及数量,并承诺遵守相关纪律。
各部门要及时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理解《规定》内容,严格遵守《规定》的各项要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全院副科级以上干部在举办婚丧嫁娶活动前,均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及学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向所在部门党总支(支部)及学院纪委或市纪委分级申报,说明时间、地点、邀请人员范围及数量,并承诺遵守相关纪律规定。申报材料将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1、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党委委员需举办婚丧嫁娶活动的要按照市纪委的要求填写《呼和浩特市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表》(附件3),并在事前10日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市纪委有关部门审核备案;
2、学院内设机构副科级以上干部需举办婚丧嫁娶活动的要填写《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内设机构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表》(附件4),并在事前10日经所在部门党总支(支部)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学院纪委审核备案。
三、学院纪委将加强对各部门贯彻执行《通知》和《规定》,以及其他党风廉政建设、廉洁自律、勤俭节约相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各项规定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一岗双责”有关规定,各部门落实《通知》及《规定》情况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挂钩,对有关违规人员及未履行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党组织和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将采取组织和纪律措施严格问责和责任追究。
附件:1.呼和浩特市纪委《关于加强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呼纪发〔2013〕17号)
2.《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收受礼金、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20日印发)
3.《呼和浩特市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表》
4.《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内设机构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表》
中共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4年1月3日
附件1




附件2
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
其他人员收受礼金、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20日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为,发挥其在廉洁自律、净化社会风气方面的带头和表率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央、自治区党委有关解决“四风”问题的规定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和会员卡等。
第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举办“生日宴”、“圆锁宴”、“贺寿宴”、“乔迁宴”、“升学宴”等活动时,除亲属外,一律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大操大办,严禁用公款宴请。
第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举办婚丧嫁娶活动,一律不得邀请其工作所涉及的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出席或收受其礼金、礼物,不得借机敛财。办理婚丧嫁娶活动前,必须向所属党组织申报,说明时间、地点、邀请人员范围及数量,并承诺遵守相关纪律规定。
第五条 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上述第二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规收受的礼金、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会员卡和礼品等,一律收缴。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和各单位要认真抓好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所在党组织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第七条 对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查处、制止不力的,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违反规定人员所在党组织和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各级领导干部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含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含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国有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第九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呼和浩特市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
单 位 |
|
职 务 |
|
操 办 事 由 |
|
办理的具体 时间、地点 |
|
邀请人员范围及 人 数 |
|
车 辆 来 源 |
|
本 人 承 诺 |
年 月 日 |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织 意 见 |
年 月 日 |
受 理 机 关 意 见 |
年 月 日 |
|
|
|
|
|
|
|
附件4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内设机构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
部门 |
|
职务 |
|
操办事由 |
|
办理的具体 时间、地点 |
|
邀请人员 范围及人数 |
|
使用车辆数 及来源 |
|
本人承诺 |
签字: 年 月 日 |
所在部门 党组织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学院纪委负责人意见 |
受 理 部 门 意 见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
|
|
|
|
|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纪委 转发市纪委《关于加强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呼职院纪发〔2014〕1号).pdf
附件1 呼市纪委《关于加强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呼纪发〔2013〕17号).doc
附件2《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收受礼金、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doc
附件3《呼和浩特市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表》.doc
附件4《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内设机构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告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