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与法学系实训室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0-12-18   编辑:经济管理与法学院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训室安全管理,防范实训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安全稳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学实训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以及实训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实训室,是从事实践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社会服务等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

第四条 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涉及水源、电源、大型设备、贵重设备、防盗、消防等方面。

第五条 实训室安全管理应加强统筹协调,应在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实现对实训室安全的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实行系部领导、实训中心、实践课程指导教师组成的三级联动、各司其职的安全管理体系,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六条 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纳入到学院系部安全整体工作中,同规划、同部署,是系部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 学院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增强师生教职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树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第八条 实训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训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价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九条 经济管理与法学系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部)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主任负责日常管理,组织实施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

成立经济管理与法学系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总支书记、主任担任组长,由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实训中心主任、实训室专兼职管理人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方针和规划。

(二)组织制定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协调解决实训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并提出实训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

)负责组织经济管理与法学系实训室安全自查与抽查工作,定期检查实训室的安全情况。每月最少进行次定期检查,及时排除隐患,并做好安全检查材料的归档工作。

)负责签订教学实训室安全责任书。

组织师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组织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负责实训室安全隐患和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警示和处置。

第十条 实训室专兼职管理员是本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实训室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巡查本实训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有权制止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

(二)及时发现本实训室的安全隐患并向本(部)负责人和实训室主管单位报告,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卫生自查,配合学院安全检查,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整改工作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 实训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训室安全和自身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实训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训。

(二)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调整课程。

(三)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训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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