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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工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2024年09月09日 10:07  点击:[]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工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2024年9月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第四届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工会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会经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需集体研究决定。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上级工会委员会报告,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独立的财务管理体制。

(三)预决算管理原则。

1. 工会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工会预算管理实施细则》(内工发〔2020〕13号)的规定,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2. 工会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规定的收支分类科目及相关支出标准,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存量资产情况和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3. 工会负责编制预算草案,经工会主席审核、工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报上级工会备案。

4. 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规定编制工会收支决算。决算要做到收支真实、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草案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本级工会委员会审批,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四)服务会员原则。工会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服务会员和开展工会活动,严格规范管理工会经费,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会员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工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报告,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四条  根据《会计法》、《工会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工会应配备2名以上财会人员。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独立管理原则,设置财会机构,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

第六条  财会工作岗位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会计、出纳分设,钱、帐、物分管,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监督。

第七条  财会工作交接应当编制移交清册,列明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印章、现金、支票簿、收据、文件及其他财会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财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第八条  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应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禁止擅自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或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应按月向银行索取对账单并对账。

第九条  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分别由会计和出纳保管或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密码、U盾等。

第十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按规定的时间和期限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销毁、散失和泄密,并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工会会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学院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上级补助收入: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学院依法对工会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四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支出范围包括:会员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会员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会员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会员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1.会员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会员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会员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可参照当地财政部门或同级行政制定的培训费标准执行;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会员素质提升补助和会员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优秀学员奖励按照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根据不同奖励种类、层级分别予以奖励,给予物质奖励的,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训人员的15%,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元/人。

2.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会员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等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1)工会对举办的职工运动会、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奖金(奖品)人均不超过3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每位参加人员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2)工会可为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会员安排工作餐;无法安排工作餐的,可发放误餐补助。标准参照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3)经批准到外地参加文体活动的,按同级财政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举办文体活动的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四类会议标准执行。

4)文体活动中确有统一着装要求的,原则上采用租赁的方式,确需购置的,每年限购一次,参加人员平均不超过500元;参加旗县(市区)及以上工会举办的重大文体比赛,每年可增购一次,参加人员平均不超过600元。

5)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聘请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劳务费,支付标准为导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200元,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15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举办文体比赛活动的本职工作岗位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6)工会可组织会员开展职工座谈会,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

7)工会可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体育比赛等。

3.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4.会员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1)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发放的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500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结合实际采取灵活便捷的发放方式。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发放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3)工会会员生育时,给予500元的慰问品。

4)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时,工会看望并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一年内生病住院会员限慰问一次)。其中:普通住院500元;小手术住院1000元;重大疾病住院2000元。

5)工会会员去世时,给予3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给予500元的慰问金。

6)工会会员退休离岗时,发放不超过2000元的纪念品。

5.其他活动支出 。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二)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1.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协商及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2.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3.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4.困难会员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会员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可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会员困难补助以会员本人申请为前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困难补助:

1)当年会员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因病、伤残或丧失劳动力无法工作,造成生活困难的;

2)会员本人患有疾病,当年住院在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自费部分较高,造成生活困难的;

3)当年会员本人发生意外事故或家庭发生突发事件、灾害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家庭人均收入较低,或本人长期患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经工会委员会认定应给予补助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1)因违法、违规而产生各种费用的;

2)对本人或配偶、子女的病情弄虚作假的;

3)对本人或家庭收入隐瞒、弄虚作假的;

4)经工会委员会认定不应给予补助的。

困难会员帮扶执行年终评定,一次性发放,补助标准一般为1000元-2000元,具体补助金额由工会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确定。

会员困难补助按程序申请、审批:

1)申请:会员本人应向所在部门工会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会员困难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将《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等提交所属部门工会小组。

证明材料包括: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应提交医院的疾病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等证明材料;②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应提交当地政府部门、居委会或学院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③家庭人均收入较低的,应提交相关家庭成员收入证明(须有相关部门的签字盖章)。

2)初审:各部门工会小组负责对申请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经在部门内部公示3个工作日后,部门党组织书记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上报学院工会。

3)审定:工会委员会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评定困难补助人员名单。

4)公示:学院工会将工会委员会审定的困难补助人员名单在工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5.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季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6.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三)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1.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2.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3.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职工创新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4.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补贴,用于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四)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工会依法做好工会经费收支和独立核算工作,加强工会经费账户管理,严禁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

第十四条 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五条 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 《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六条 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报销审批程序。经费报销审批流程由经办人、实物保管人、主席依次审核(签批),涉及5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提交工会委员会审批通过,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十七条 经费报销票据总体要求

每项开支费用必须据实报销,不得“以领代报”或“虚报冒领”。费用结算报销时应附原始发票、明细清单、慰问图片、合同协议书、采购文件、验收文件、会议纪要、审计结算书以及相关文件(通知、方案)等,附件应齐全完整。

第十八条 学院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补贴、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和行政开展的职工教育、表彰奖励等工作,不属于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九条 工会资金支付原则上采用转账、汇款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严格控制现金结算范围及额度。

第二十条 下列业务可以通过现金结算:

(一)个人劳务报酬;

(二)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三)会员生病住院慰问、直系亲属去世慰问、困难帮扶慰问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慰问支出;

(四)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五)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国家规定单位之间的结算起点为1千元,超过结算起点的经济往来,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现金安全,工会应严格执行开户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对超过限额的库存现金必须当日送存银行。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一节  管理类别与范围

第二十二条 工会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工会固定资产管理:

(一)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超过 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二节  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计入工会各期损益。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等需按要求计提折旧。

下列资产不计提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工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工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执行(详见附件)。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的价值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二十九条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第三节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工会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工会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会固定资产配置按照实际需要,厉行节约原则。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闲置浪费。

第三十二条 工会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入库、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工会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如需借用,须履行工会固定资产借用审批程序。未经主席或工会委员会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工会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工会工作人员离职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五条 工会定期组织开展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实、账账保持一致。

第三十六条 工会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待处置的固定资产应当产权明晰,不存在产权纠纷。处置工会固定资产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文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数量较多或价值达到规定额度的,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七章  工会经费使用监管

第三十七条 工会经费使用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四)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五)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六)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核定的各项标准为上限标准,应在标准范围内执行,不得擅自突破。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