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推进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文体协会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和综合能力提升,适应创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职业院校发展需要,特制定《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学院工会管理和指导下,以活跃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增强教职工素质为目的,以服务教职工为宗旨,由具有共同爱好的会员以自愿组织、自愿参加、自我管理为原则成立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接受学院工会的管理和指导。学院工会对各类协会进行扶持、监督。
第四条 协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学院规章制度的规范下,开展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有利于教职工身心健康和素质提高的各项活动。任何协会不得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也不得成为校外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 成立与撤销
第五条 协会申请成立的条件
1.具有明确的协会章程;
2.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管理;
3.有一定教职工参与面并有一支较为稳定的基本骨干队伍。
第六条 协会成立流程
1.由拟成立的协会召集人向学院工会提交《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成立申请表》,同时提交该文体协会的章程、负责人简历、会员名单及其他相关材料;
2.经学院工会审核合格后填写《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登记表》,办理注册手续并备案。协会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经学院工会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 协会章程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协会名称、宗旨、组织机构、协会的活动范围和方式、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及职责、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章程的修改程序、协会安全责任人、活动安全应急预案,以及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院工会申请注销登记。
1.分立、合并的;
2.经会员大会表决,超过协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解散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九条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工会将根据情况对其进行整改或注销。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纪校规,扰乱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及秩序,利用协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背离协会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3.一年未进行正常活动,长时间组织管理混乱,机构瘫痪。
第三章 会员和组织机构
第十条 参加协会的基本条件
1.学院在职的工会会员,且身体条件符合所参加协会的活动要求;
2.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3.承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管理,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自愿退出协会的权利;
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监督本协会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4.向本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会员义务
1.执行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2.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3.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协会会员应视自身健康状况参加活动,患有心脑血管等疾病或不适宜参加剧烈活动的会员,应谨慎行事,以免发生意外,凡因自身身体原因发生意外的,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 协会组织机构
1.协会可根据自身规模和发展需要,设会长1名,副会长1-2名,秘书长1名。任期3年为一届。
2.协会领导成员要经过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学院工会备案,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协会负责人
协会负责人应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能够很好地组织本协会开展各项活动。协会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协会组织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审核协会会员资格;
3.负责协会年度活动的制定和落实;
4.负责组织协会会员的训练和比赛;
5.对协会经费进行合理使用和管理,并接受学院工会的监督。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以自我管理为主,以业余时间经常化活动为主,依据各自的章程和活动计划组织会员进行训练,因时制宜地开展活动和比赛。协会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原则,做到事先计划事后总结。
第十五条 协会根据各自特点,应从普及和提高两个方面组织队伍开展活动,以适应广大教职工不同需求,同时积极承办面向全院教职工的相关活动。
第十六条 协会可以结合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重大庆典活动等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有利于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有益于协会成员健康和培养协会成员综合能力的活动。
第十七条 协会活动要确保会员安全,举行全院性的重大活动,须在活动举办前,向学院工会提交包括参与人员、经费预算、安全预案等在内完整的活动方案,并填写《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教职工文体协会活动申请表》,报学院工会审核批准。活动之后,协会要及时向学院工会报送新闻稿件及活动照片。
第十八条 各类文体训练及比赛都具有潜在受伤风险,协会应注重人身安全并告知参加活动或比赛的会员,凡由协会组织的活动,若在训练或比赛时发生各类损伤需由个人负责。
第十九条 学院工会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有对口协会的要积极协助。
第二十条 上级工会组织或区内外校际之间开展的任务性大型文体活动,学院工会鼓励各协会积极参与、勇于承担。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工会每年向协会提供支持经费,主要用于更换日常活动器材、组织校内小型竞赛或其他必要开支。协会开展活动使用此经费,应提前向学院工会提出申请并附预算报告,经批准后在限额内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工会选派的教职工文体协会成员,代表学院参加比赛活动,其经费由学院工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协会代表学院参加校外组织的活动获得成绩的,学院工会按实际情况适当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成立的协会,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学院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