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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2017年06月29日 00:00  点击:[]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09.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七条:“国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规定和《工会法》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条例。

第二条 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院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从事制度分配、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研究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同院长颁施行。

(三)研究并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决定福利费的管理使用原则和方法,并组织实施;讨论并决定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对他们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免职。

(五)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六)协调、处理教职工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六条 教代会的代表,以二级学院、行政处室为单位,从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凡是本单位享有公民权的正式职工,均可选为代表。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原选举单位的教职工可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的代表,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体现教师为主的原则。教师代表应占总数的50%;同时少数民族教职工、老教职工、女教职工在代表中应占一定的比例。(学院主要领导的代表名额,不占基层的名额)。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参加检查学院及部门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办理的情况;有权对学院和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三)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遇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二)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正确代表群众的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

(四)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积极参加教学、教育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五)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带领群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十一条 每届教代会或专门会议,可根据会议的内容及需要请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各方人员组成,其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年一届,定期召开,一般每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召开临时会议时,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参加了。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围绕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和学院管理改革以及教职工迫切关心的主要问题,并提请大会市场市场讨论通过。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教代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下一届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到。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按规定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接受他们的申诉,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