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校在校学生,给予警告处分
1.不听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情节较轻;
2.随意在走廊内或向窗外泼水,乱扔垃圾杂物;
3.擅自换锁,擅自调换房间、床位者;
4.在宿舍楼内抽烟者;
5.在宿舍楼内大声喧哗不听劝告者;
6.在宿舍楼内打球,或做剧烈体育运动者;
7.不遵守作息时间,无故晚归,外宿者;
8.不执行卫生、纪律制度,不配合卫生,纪律检查,销售商品,乱贴乱画者;
9.不执行门卫管理制度,端饭和搬自行车上楼者;
10.熄灯后点蜡烛,不听劝告者。
第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校在校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两次违犯第一条规定,情节较严重的;
2.不接受管理人员的管理,并有不文明行为;
3.在宿舍内私自接电源,使用电炉、电热器、电饭锅、酒精炉等做饭者;
4.在宿舍内饮酒、焚烧、摔砸公共设施、物品及破坏公共水电、卫生设施者;
5.上课时间(包括晚自习)在宿舍内打牌、下棋或搞其他娱乐活动,影响他人学习或公共秩序者,加重处罚。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校在校学生,给予记过处分
1.未经许可留宿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2.有意破坏公共设施,情节较轻者;
3.在宿舍楼道大小便者;
4.破坏消防安全设施,情节较轻的;
5.擅自向他人转让、租借宿舍床位者、并没收有关收入。
上述所列条目以外的其他违纪行为参照,【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有关条款处理。
机电工程学院宿管部
2014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