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依法治校方略,进一步推动学院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学院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为便于开展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咨询、评审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秘书长一人,委员不低于十一人单数。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由各基层教学单位提名,也可由学院提名,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四年,委员由院长聘用。
第四条 主任委员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还可根据教学工作需要,临时设立工作职能小组,其成员不限于委员会委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吸纳有关部门人员,也可邀请校外专家加入。各二级学院(部)也应分别成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制定专业建设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治学严谨、热爱教学工作、富有教学经验、教学成果显著、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教务处,负责教学指导委员会各项工作的计划安排、记录及材料报告的起草工作。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做好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议和论证学院的教学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改革方案。
2.审议学院的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审核、通过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工作评估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3.围绕高职教育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对重大项目的立项与建设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4.负责审议教材发展规划,协助自编教材的评审。
5.负责审议各二级学院(部)实训基地及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
6.负责审议新增设专业及新增实训基地、实验设备投资规划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7.参与评审、鉴定和推荐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各类教学奖项等。
8. 负责审议学院教师队伍建设及培训规划,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9.督促、检查学院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处理需要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的申诉案件。开展专项调研,帮助学院有关部门及二级学院(部)规范管理,强化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10.负责各二级学院(部)专业建设委员会人员组成和章程的审议。
11.审议学院规章制度规定需要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12.完成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 作 机 制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进行各项工作的指导、研究、审议等工作,为学院教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2次会议,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部分委员或专门小组会议。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做出决议时,出席委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遇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表决,且经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的同意,决议方可有效。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决议所涉内容,视情况报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策,有些工作则交由职能部门直接实施。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主任委员或召集人请假并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学院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和必要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委员有参加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接受会议布置工作的义务,对不宜公开的议事内容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201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