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实训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2019年02月02日 19:27  点击:[]

一、 学院的实习实训设备是国家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

工作的重要技术物资条件,为了加强学院实习实训设备管理,维护教学设备物资的完整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实验等任务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教师、学生、工作人员要自觉地爱护实习实训设备。各教学、科研单位要经常对师生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教育,加强实习实训设备物资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做好检验和维护工作,防止实习实训设备损坏和丢失。
三、实习实训中心要求各实训室要严格执行制度、爱护设备。对节约器材、提高实习实训设备利用率有显著成绩的;对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抢救物资减少损失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损坏、浪费、盗窃实习实训设备的要提出批评和处罚。

四、因责任事故造成实习实训设备损坏、丢失的要进行赔偿。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对责任人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物资性质、本人表现、事后认识态度及损失价值大小,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甚至给行政处分等。
五、因主观原因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造成实习实训设备损坏、丢失达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全额赔偿:
(1).不听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指导,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者;
(2).不遵守规章制度,不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挪用、拆改设备造成损坏和丢失者;
(3).不懂实习实训设备工作原理,不掌握技术性能和操作规程,动用实习实训设备者;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者;
(5).不勤俭节约、铺张浪费、任意糟蹋、有意违犯规章制度造成损失者。
六、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实习实训设备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
(1).因实验的特殊情况引起的难遇到的损失;
(2).因实习实训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实习实训设备,试行新实验操作或处理并采取预防措施,不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七、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以适当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认真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而疏忽造成损失的;
(3).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主动如实报告,对自己失误认识较好的;
(4).因实习实训设备质量低劣或其它客观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的。
八、 赔偿处理规定。对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 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价计算:
(1).责任事故造成实习实训设备损坏、丢失者,按损失实习实训设备新旧程度在扣除折旧或残值金额后计价赔偿;对于责令赔偿一部分者,按新旧程度在扣除折旧的50%-80%计价赔偿。
(2).损坏、丢失实习实训设备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3).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可按修理费和修理用件费赔偿;
(4).对局部损坏或丢失部件,使整机报废者,应按整机扣除折旧或残值后的50%-80%计价赔偿 ;

(5).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责任的,应根据各自责任大小和本人表现,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6).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或减少极端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情节恶劣者,除赔偿损失外,应根据认识态度,由单位提出意见报学院研究,给予适当的处分;
(7).隐瞒事故不报者,应加倍偿损失,对有意包庇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九、 损坏、丢失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损坏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和其它重大事故,应保持现场,立即报院保卫处、设备管理部门,由学院负责组织严格审查、报案处理;对一般事故,单位要填报“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按处理权限在三日内报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十、赔偿处理权限。根据物资性质及损失价值大小,由学院主管部门审批。分工范围和处理程序是:
(1).固定资产的一般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告单,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设备主管部门批准处理;
(2).大型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和其它重大损失事故,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告单,由单位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设备主管部门审查,报主管院长批准处理,并报上级和有关部门备案。
十一、赔偿费由负责批准的单位,根据确定赔偿金额及赔偿人的经济情况决定一次赔偿或分期赔偿,其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款,由财务处负责收款并开收据,对拖欠不交者,财务处从工资或奖学金中扣除。
十二、对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应定期整理简要的书面纪要,交学院有关部门做为考绩、鉴定参考资料。对重大事故应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改进工作,并结合具体事件处理,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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