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程学院校内实训(验)室管理制度

2019年02月02日 17:42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内实训(验)室是学院实践教学的主要场所,为了合理使用实训(验)室资源,充分高效的发挥校内实训(验)室的作用,进一步做好实训管理工作,更好的服务于高职教育教学,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校内实训(验)室分为公共实训(验)室和专业实训(验)室两种。公共实训(验)室即全院各个专业均可使用的实训(验)室,主要包括机房、模电数电实验室和电工实验室等;专业实训(验)室指由学院建设的专业性较强,为某一个专业服务的实训(验)室。实训(验)室的管理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公共实训(验)室由实训中心管理,专业实训(验)室由实训中心委托所在教研室管理。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三条 学院实训(验)室内仪器设备统一建账,按照要求对各实训(验)室的仪器设备清查核对并办理好入库登记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实行年度核查制,做到帐、物、标签相符。

第四条 学院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明细账及原始单据的管理工作。实训(验)室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实训(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实训(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或超过教育部对设备完好率的要求。不经允许一律不得拆卸或改装实训(验)室的仪器设备。如因工作需要拆卸或改装时,必须经过审批。价值5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分管院长审批,报实训中心备案。价值1000元以上的设备由主管院长审批。

第六条 校内或校外借用仪器设备,必须经分管院长同意,实训中心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

第七条 如果发生仪器设备被窃、损坏、遗失等事故,要查清责任,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根据规定要求责任人赔偿。实训(验)室如有长期积压不用或多余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上报处理。

第三章  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

第八条 实训(验)室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1、低值耐用品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内的,人民币在800元以下(不含800元),且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器材。

学院对低值耐用品实行院、实训中心二级管理。各实训(验)室负责单价在200(不含2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管理。

2、低值耐用品实行登记入库制度。

 3、低值耐用品必须根据工作需要购买,避免浪费。购买低值耐用品时,必须经系主任审批同意后才能购买。购买后必须按规定办理出入库手续,否则不予报销,并给予相应批评或处分。使用低值耐用品时,必须经系主任审批同意,办理领用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实训(验)室易耗品(耗材)申请管理办法

易耗品是使用后就消耗掉而且不能复原的物资材料;或能够独立使用,但耐用期不足一年的仪器或器械。易耗品由各系直接管理。

1、每学期末在落实下学期教学任务时,各专业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中各门课程的实训实验教学任务,以课程为单位编制下学期将开设的各实验实训项目及所需耗材的用量计划并实训中心审核。

2、材料预算计划和经费预算计划经实训中心审核后,报学院分管院长审批。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作为本学期正式的实施计划。

3、耗材使用计划批准后,原则上不得更改。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申报实验实训耗材计划,至少在该实验实训项目开课前15天办理申请、采购,审批手续。由实训中心审核,并报分管院长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追加耗材(经费)计划。

4、实训(验)教学耗材由实训中心建立易耗品明细账,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管理工作,严格履行验收、入库、记账、领用、出库程序。各系定期检查易耗品使用情况和账册,确保使用合理,账目清楚。

(五)实训(验)耗材使用情况与登记管理

  1、实训(验)教学耗材的领用必须根据实训(验)教学任务(计划)进行领用申请。

 2、领用易耗品(一次性耗材)必须先填写耗材申请表,实训中心负责人审批后领用,学生领用须经实训(验)教师审核,实训(验)结束后,剩余耗材要及时归还。

 3、材料保管员凭审批后的领料申请单如数发放实训(验)材料,并建立材料领取账目。

 4、实训(验)耗材在实验实训期间发生非正常损耗应书面说明,否则追究实训(验)管理人员和实训(验)指导教师的责任。

 5、实训(验)管理人员对本实训(验)室的耗材进行管理,在学期末说明本学期耗材的使用情况。

 6、材料保管员每学期末递交本学期低值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领用情况清单,到教学计划、耗材计划、材料使用三者的基本统一。

第四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

第十条 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保管不当,导致实训(验)室的仪器设备被窃、损坏、遗失等事故,要查清责任,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价值2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事故由实训中心主任处理,报教务科备实训中心案,1000元以下由实训中心提出处理意见, 报分管院长处理,1000元以上由实训中心提出处理意见,协同教务科实训中心和分管院长报学院处理。

第十一条 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应负赔偿责任,严重者给相应行政处分:(1)不遵守制度,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或丢失;(2)未经部门领导许可擅自使用或任意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3)擅自将设备器材挪作私用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

第十二条 赔偿处理办法:(1)损坏器材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赔偿原价。(2)损坏器材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发生重大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与适当的行政处分,并赔偿原价。(3)损坏、丢失仪器设备零件时,可以只赔偿零配件费用。对于能够维修使用的仪器设备,可以只赔偿维修费。如果维修后质量明显下降,要按照质量降低程度,酌情赔偿。(4)丢失的仪器设备按原价赔偿。

第十三条 根据仪器设备损坏程度、后果及责任人态度,可以减免或加重赔偿:(1)责任人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经本人提出,实训中心主任同意,并经教务科、实训中心审批,可酌情减免赔偿的数额。(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失,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主动报告、检讨深刻者可酌情减免赔偿。(3)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影响很坏者,应加重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实训(验)室管理人员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提出赔偿处理意见,上报实训中心审批。

第十五条 确定赔偿责任和金额后,由责任人向实训中心缴款。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决定者,可以采用适当的行政措施。

第十六条 学生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章  实训(验)室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须知

1、进入实训(验)室时间为课前十分钟,其他时间不允许随意出入。原则上凡进入实训(验)室的学生必须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借阅证等)。

2、禁止在实训(验)室内大声喧哗及打闹;严禁穿着奇装异服,穿着背心、拖鞋等学生进入实训(验)室;禁止携带食品、饮料进入实训(验)室;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吃口香糖及随地吐痰;禁止在教学仪器设备、墙壁及桌面上乱写乱画。

3、禁止在实训(验)室内玩电脑游戏、听音乐、上网聊天、登录与课堂教学无关的网站。

4、严禁未经指导教师及实训(验)室管理人员允许,随意开启电源开关、教学仪器设备及空调开关,严禁在实训(验)室内私自使用电源。

5、实训前,学生必须认真预习实训指导书规定的有关内容。实训时,经指导教师认可后,才能开始实训准备工作。

6、实训时,学生必须服从指导教师的指导,严肃认真,正确操作,独立完成实训任务,不得抄袭他人实训结果,认真完成实训报告或实训作业,并交指导教师审阅。

7、实训中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报告指导教师处理。凡违反操作规程或擅自使用其他设备,导致设备、器皿、工具损坏者,应主动说明原因并写出书面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八条 实训教师须知

1、参与实训(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同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内容,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2、根据教学要求认真备课,切实做好课前准备和实训指导工作。

3、认真批改实训报告,及时登记实训考察成绩。

4、对实训教学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教务科汇报。

5、初次上岗的实训教师要试讲、试做。

6、遵守实训(验)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按实训教学计划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努力完成实践教学的各项工作。

7、掌握实训(验)室各项实训的原理和技术、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与操作方法,能够维护常用仪器设备。

8、保证实训(验)室设备安全,卫生整洁,避免发生事故,使实训(验)室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章 安全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实训(验)室应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实训(验)室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实训(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

第二十条 实训(验)室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状况,以保证良好的实训环境。学生实训时教师必须在场,防止出现设备损坏、人身伤害等事故。

第二十一条 实训(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定期检修用电仪器设备和设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教师与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条 实训(验)室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请有关部门检修,保证器材完好。

第二十三条 实训(验)室钥匙由专人保管,严格管理,不得将无关人员带入实训(验)室,更不准私自配置或借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实训(验)室内吸烟、擅自使用电炉、乱拉乱接电线和堆放杂物。每天实训结束后,必须清理好现场,打扫卫生,关好水源、电源及门窗。

第二十五条 定期对实训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安全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消除。

第二十六条 实训(验)室出现意外事故时,要沉着冷静,采取紧急措施(切断电源、灭火等),并保护现场,及时向保卫处报告。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造成火灾、被盗、人身重大损伤等事故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教务科、实训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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