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是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一所综合类高等职业学校,其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07年归绥师范学堂。2002年4月,在内蒙古自治区调整高等教育结构的背景下,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呼和浩特市政府将呼和浩特教育学院(2000年呼和浩特师范学校并入呼和浩特教育学院)、呼和浩特管理干部学院、呼和浩特职工大学、呼和浩特广播电视大学合并组建了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并于2003年8月正式挂牌成立。从2004-2006年,呼和浩特铁路电大、铁路成人中专、内蒙古劳动技术学校(内蒙古技师培训学院)、内蒙古广播电视学校先后并入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成为自治区规模最大的一所高等职业学院。2015年4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呼和浩特职业学院设立“内蒙古技师学院”,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学院组建以来,立足市场需求,以培育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逐步形成了服务能源、装备制造、煤化工、生物、信息、旅游、文化教育类等自治区和首府优势特色产业的专业格局。学院的发展目标是: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培养适应优势产业发展、民族工艺、文化传承需要的,高素质、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把学院建设成为自治区领先,全国知名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加挂内蒙古技师学院校牌)。简称:呼职院
蒙文名称:
英文名称:HOHHOT VOCATIONAL COLLEGE
学院域名:www.hhvc.net.cn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路58号
学院由东、西两个校区组成,西校区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路58号,东校区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高职园区。
第三条 学院是由国家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层次),举办者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实行内蒙古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两级政府共同建设,以呼和浩特市政府管理为主的体制。学院在招生、教育教学等方面接受自治区、市教育和人社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指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学院改革与发展。
第四条 学院为国家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学院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探索高等职业教育和技师教育融通的途径,培养面向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具有创新能力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六条 校训为“明德修身,格物致知”。
第二章 办学规模及专业设置
第七条 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市人民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确定办学规模。在未来发展中,全日制在校生稳定在15000人,在举办专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同时,积极探索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满足各层次技术技能人才的教育需求。
第八条 设置制造类、交通运输类、生化药品类、电子信息类、土建类、管理类、教育类等专业大类,重点发展与地方优势产业吻合度高的专业及专业群,加强民族文化和工艺方面的专业建设,形成与产业结构调整、产业技术进步协调一致的专业设置机制。
学院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自身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三章 学院任务与办学形式
第九条 学院的主要任务是:立足于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积极开展社会培训、技能鉴定,应用技术研究、开发与转化;传承、创新、发展优秀文化,特别是民族文化。
第十条 学院坚持教学科研并重,产教融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应用技术研究、民族文化研究、民族工艺开发,推动地方中小企业技术改革和产品的升级换代,促进民族文化建设发展。
第十一条 学院履行文化传承和创新使命,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大学文化的育人作用和引领作用。
第十二条 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学院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和技师教育融合发展。以学历教育为主,兼办非学历教育。同时开展继续教育、远程教育以及岗位技术培训;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历教育以全日制形式为主,兼有业余、函授等非全日制形式;非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求灵活举办多种类型的职业技能培训。
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日制专科教育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3年,弹性学制2至5年。全日制本科(试点)基本学制5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院学籍管理规定,为修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修完教学计划成绩合格者,由学院发给载有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的结业证书。
第四章 管理体制及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学院实施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中共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2.领导制定学院的发展战略,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即“三重一大”的制度。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人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4.讨论决定学院的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5.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对学院外事工作的统一领导,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培育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
6.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强化党内监督,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7.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8.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9.其他需要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中共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纪律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事务负责人。学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院长、副院长按照举办者有关规定任免。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聘院长助理若干人协助院长、副院长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学院行政实行院长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执行高等职业学院教育教学标准,接受上级机关和学院党委的领导,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2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3.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与专业建设、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等办学事务。组织开展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为社会提供人才智力服务,强化学院的社会服务功能;
4.组织拟订和实施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按权限任免院内组织机构负责人;
5.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依据学院有关规定对教职工实施奖惩。
6.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就业工作。
7.筹措办学经费,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8.组织对二级学院(部)及行政部门进行目标考核和绩效评价;
9.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10.遇有紧急情况,决定实施法律许可的校园安全应急措施。
1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有关决议的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程序:会议由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一般为每2周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事项做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学院建立健全党委会、书记办公会、院长办公会(院务会)以及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以保证党委领导下院长负责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设立并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条例)行使权利。
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七条:“国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规定和《工会法》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条例。
2.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院的重要形式。
3.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
4.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职权
5.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从事制度分配、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研究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同院长颁施行。
(三)研究并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决定福利费的管理使用原则和方法,并组织实施;讨论并决定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对他们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免职。
(五)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六)协调、处理教职工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教职工代表
6.教代会的代表,以二级学院、行政处室为单位,从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凡是本单位享有公民权的正式职工,均可选为代表。
7.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原选举单位的教职工可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8.教代会的代表,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体现教师为主的原则。教师代表应占总数的50%;同时少数民族教职工、老教职工、女教职工在代表中应占一定的比例。(学院主要领导的代表名额,不占基层的名额)。
9.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参加检查学院及部门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办理的情况;有权对学院和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三)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遇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10.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二)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正确代表群众的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
(四)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积极参加教学、教育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五)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带领群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11.每届教代会或专门会议,可根据会议的内容及需要请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组织制度
12.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各方人员组成,其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13.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年一届,定期召开,一般每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召开临时会议时,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参加了。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4.教代会的议题应围绕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和学院管理改革以及教职工迫切关心的主要问题,并提请大会市场市场讨论通过。
工作机构
15.教代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下一届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到。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按规定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接受他们的申诉,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民主党派在校内基层组织和校内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三条 学院团委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共青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职能。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负责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咨询、评定等事项。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各专业领域有较高声望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审议学术政策包括学术奖励办法等,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科学研究成果,推荐各类人才工程(培养)人选,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受理学术争议,承担学院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学院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组织机构、委员构成、选举办法、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监督机制等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合作发展理事会
合作发展理事会是由政府、企业、行业、学校共同组成的自愿性合作组织。按照“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学院实施、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加强学校与行业、企业密切合作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参与学院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专业和课程建设等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咨询和辅助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标准;检查建设、教学工作规划;审议教学改革及教学基本建设项目;指导教学工作的评价,监督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运行;评审教学研究成果以及精品课程、优秀教学团队、教学名师等教学奖励,承担学院委托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关的咨询与辅助决策机构,依照各自的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院按照科学管理的要求和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办事机构和直属单位,规定其职能或职权职责。管理部门根据分工履行职责,公布管理权限、管理程序、服务事项、办理期限等,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凡与学院管理、改革发展密切相关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党和国家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都要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对学院在办学过程中签署的协议及院内制定的章程草案和规章制度草案,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法律顾问由院长聘任。
第五章 二级学院(部)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院、二级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实行竞聘上岗,每届聘期三年。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是学院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充分发挥二级学院(部)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院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1.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经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3.提出年度招生计划申请;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4.负责本单位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本单位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并提出奖惩意见;根据学院授权,设置内部机构,实施教师的聘任与考核工作;
5.遵循学院财务制度,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其他各项资金,管理内部资产;
6.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部)的决策机构。会议由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组成,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会议对本单位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三十六条 党总支是二级学院的政治核心,负责本单位基层党组织的建设以及师生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支持并督促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公共教学机构。公共教学机构享有与二级学院同样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院授权,承担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条 学院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有关政策,定编定岗,实行岗位管理,按照岗位所需,实行全员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2.通过院内民主管理机制参与学院管理;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3.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按规定参加进修、培训的权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及学院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以及法定的其他待遇的权利;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有权提出仲裁或申诉。
5.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1.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
2.自觉维护学院声誉和利益;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教职工行为规范。
3.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创造科学新知识,传播先进思想和文化。
4.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学生和校友
第四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2.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享有学院提供的心理健康教育、社会实践、就业指导等服务。
3.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选择修业年限及专业方向;取得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4.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5.有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提出异议和申诉;
7.法律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集体劳动,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完成规定的学业。
3.依法向学院交纳学费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4.法律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校友是指在学院学习过的毕(结、肄)业生;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工;学院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第四十七条 学院设立校友总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支持校友成立校友分会,对学院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并标志纪念。
第八章 资产、经费与后勤
第四十八条 学院资产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产权、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经营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条 加强对校名、校誉和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五十一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接受社会各界捐赠,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吸引资金。
第五十二条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三条 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四条 不断改革和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举办者与学院的权利及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举办者的权利
1.对学院的发展规划、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进行决策审议;
2.组织对学院的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3.对学院相应级别领导干部实施考核、奖惩、任免。
第五十七条 举办者的义务
1.为学院提供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学院经费逐年增加,按时足额到位,支持学院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
2.帮助学院解决办学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依法保护学院的各种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为学院提供办学所必须的土地以及其他必要资产。
4.支持学院开展国际教育、学术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2.依法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3.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文化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4.设置内部组织机构;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调整工资和津贴分配,实施奖励或处分。
5.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依法管理和使用学院资产。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及法律、法规。
2.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3.传承和传播先进文化,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为地方经济建设、文化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4.维护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5.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6.加强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7.依照法律法规实行信息公开,公开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条 校名

第六十一条 校徽

校徽,是一所学校的象征,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院徽志为圆形图案,由红、黑、白三色环组成,中间环绕着黑底红色篆刻“呼职”两字。外环用蒙、汉、英三种文字书写“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校名,下面写有“1907”字样。寓意: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先后由9所大中专院校合并组建而成,选择红、黑、白三种最为简单的颜色环绕,突显中间黑底红色篆刻“呼职”,表明不同院校合并融合,凝心聚力共同打造呼和浩特职业学院。“1907”字样表明学院的办学历史悠久,可追溯到1907年的归绥师范学堂。中间采用黑底红色篆刻“呼职”两字,既具有鲜明的中华传统文化特色,又突出了学院职业教育的办学特色。
第六十二条 学院徽章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
第六十三条 校旗

第六十四条 校训

第六十五条 校庆日 学院将每年的10月18日设定为校庆日。
第六十六条 学院拥有以上学院徽志、学院徽章、学院校旗标识的所有权,如发现有侵权行为,学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生效。
第六十八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提出修订:
1.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变化;
2.学院管理体制、办学宗旨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草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院党委会讨论审定,由院长签发并核准机关。
第七十条 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它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学院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呼和浩特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