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政府采购概况
1、什么是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干部、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
2、政府采购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如何?
当前国际上通行的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欧洲,政府采购制度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已有200多年的历史。
1782年,英国首先在政府内设立了文具公用局,负责政府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1861年,美国制定了一项法案,要求政府的每一项采购至少要有3个投标人。进入20世纪中叶以来,政府采购陆续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订可,并赢得世界各国的普遍并注。于是,在1976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会上,成立了专业组织,讨论研究政府采购问题。1979年东京多边贸易谈判在日内瓦签订了《政府采购协议》。该协议的签订,标志着政府采购发展为国际化,成为国际惯例。
其实,我国政府采购行为历来就存在,但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采购行为是通过计划进行管理的。改革开放后,随着计划手段的淡化,由于没有及时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行为缺乏相应约束,从而导致了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现象,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低下,也容易滋事生腐败。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在广泛借鉴国际经济的基础上,我国从1996年开始,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开展了政府采购试点工作,1998年试点范围逐步扩大,2000年试点工作迅速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我区自1996年与国内部分省市同步试点。
2003年1月1日,随着《政府采购法》的施行,我国政府采购工作逐步深化,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迅速扩大,全国政府采购的规模由1998年的31亿元增加到了2011年的1万多亿元。2011年,我区政府采购规模为339.4亿元,其中,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规模为96.3亿元。
3、我国为什么要制定《政府采购法》?
为了推动和规范我国政府采购试点工作,财政部根据《预算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在1999年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政府采购的全国性规定。依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又先后颁布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以及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的暂行办法、规范政府采购运行规程的暂行规定、规范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的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范围、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形式、采购方式、招标投标程序、采购合同签订、政府采购资金拨付以及采购监督等有关部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并对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条件、程序,政府采购全同的履约和验收,政府采购预睡莲编制,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以及政府采购的运行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全国绝大部分地区也依据财政部的规定制定了相应的办法。
中央和地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出台,为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制度保证。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当时已有的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法律层次较低、约束力不强的缺陷日益突出,政府采购工作遇到了一些难以克服的困难,阻碍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进程。与此同时,我国面临着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形势,必须尽快建立起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政府采购法》。
4、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分为哪几个层次?
《政府采购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调整政府采购活动中各种关系的基本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出台的或者未来将要出台的一系列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与《政府采购法》相一致。
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我国政府采购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政府采购法律;第二个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政府采购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政府采购法规;第三个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政府采购规章。
5、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起草和制定经历了怎样的过程?
1999年4月,《政府采购法》被正式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成立了《政府采购法》起草组。2000年9月,《政府采购法》起草组起草了《政府采购法(初稿)》;2001年8月,《政府采购法(第五稿定稿)》基本成型。其间,全国人大多次组织了国内、国际性的研讨会和调研考察活动。
2001年10月22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政府采购法(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同年12月2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政府采购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2002年6月2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政府采购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同年6月29日,《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6、《政府采购法》的制定出台有什么现实意义?
《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完善财政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甸政府采购走上法制化轨道的重要里程碑,是我国加入WTO后应对国内、国际市场环境的有效措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进入依法采购的时代,《政府采购法》的出台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促进廉政建设以及广泛发挥政府采购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7、《政府采购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政府采购法》分为九章共八十八条。第一章为总则,共十三条,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原则、政府采购组织实施形式、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以及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等事项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第二章为政府采购当事人,共十二条,明确了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含义,规定有关当事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以及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第三章为政府采购方式,共七条,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六种方式及其适用条件。第四章为政府采购程序,共十条,规定了几种主要政府采购方式应当遵循的程序及有关要求。第五章为政府采购合同,共八条,对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履行及相关管理作了规定。第六章为质疑与投诉,共八条,规定供应商进行询问、质疑和投诉的条件、程序以及处理投诉的机构和有关要求。第七章为监督检查,共十二条,主要是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的各主体及其监督职责作了规定。第八章为法律责任,共十三条,规定了违反该法有关规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九章为附则,共五条,明确了政府采购的例外适用情形以及相关问题。
8、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在该法的第一条已明确,即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9、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0、《政府采购法》是从哪些方面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要依法确立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通过建立规则来保障政府采购行为的顺利进行。政府机构是一个国家最大的单一消费者,统计数据表明,在其他政府采购制度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政府采购规模一般占当年GDP的10%左右,占财政支出的30%以上。由于政府采购规模巨大,对政府行政行为以及市场导向具有重要影响,必须建立相应原机制予以规范。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的政府采购实行计划管理,各采购单位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费和物资分配计划开展采购活动。改革开放后,随着计划手段作用的弱化和市场日益丰富,各预算单位采购的自主权不断扩大,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规则,政府采购活动完全处于自由、分散状态,弊端不断暴露,普遍存在重复采购、盲目采购、质次价高等现象,也因此产生了一些腐败行为。制定《政府采购法》就是根据形势的变化,重新确立政府采购的规则,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为此,《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要坚持公开透明等原则,要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要按规定的程序开展采购活动,要在采购活动中贯彻实施政府的有关政策目标,要求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当事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通过这些规则,将政府采购纳入法制化轨道,实行依法采购。
11、《政府采购法》是如何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
从政府采购的定义可以看出,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部门或以公益为目的的团体组织(国外称之为公共部门),其采购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财政。政府财政支出按是否获得等价物为标准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政府采购使用的资金通常来源于购买性支出。因此,政府采购属于财政支出管理的范畴,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有效手段。
长期以来,我国财政管理一直存在重预算、轻管理,重货币、轻实物等现象,财政支出在使用中普遍存在截留、挪用、随意性大等问题,使用效益不高。制定《政府采购法》旨在将竞争机制引入财政支出使用过程中,将财政监督从支出分配环节的透明度,保证采购资金按预算目标使用,降低采购成本,获得规模效益,提高采购质量,增强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12、《政府采购法》是如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政府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带有较强的行政行为特征,不同于一般市场主体的采购行为。因此,政府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为各市场主体依法采购发挥示范和导向作用,不得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为此,《政府采购法》第八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13、《政府采购法》是如何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不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活动属于商业性交易,各方当事人应是平等的主体,但在实践中,由于受到利益的驱使,欺诈、钱权交易等不正当交易行为难易避免,给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带来损失。另外,在政府采购当事人中,作为重要当事人一方的采购人多为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处于强势,其他当事人相对处于被动地位,客观上存在不平等。为此,《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要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要按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赋予供应商享有质疑、投诉等权利,加强监督和制约,目的是要在保护采购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同时,保护供应商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4、《政府采购法》是如何促进廉政建设的?
政府采购规模巨大,且由于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的地位不对等,在缺乏完善的监督体系的情况下极容易出现腐败行为。因此,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被作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之一。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要按程序运作,要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消除暗箱操作,要建立制衡机制,要加强监督管理,净化交易环境,预防新的腐败,使政府采购成为名副其实的“阳光下的交易”,从根本上抑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廉政建设,维护政府形象。
15、如何理解《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的范围?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的范围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事业单位是指政府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团体组织是指各党派及政府批准的社会团体如协会、学会、工青妇组织等。按此规定,《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不包括企业单位,但应当包括专职承办行政事业单位委托采购任务的企业。
16、如何理解《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资金的范围?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资金明确规定为财政性资金、不包括各类形式的间接投入。根据现行政府管理制度,财政性资金包括各类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采购人完全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开展的采购活动,可以不受《政府采购法》的约束。非财政性资金主要是指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自有收入,包括经营收入、捐赠收入、不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等。
17、如何理解《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涵义?
《政府法购法》规定本法所指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按此规定,受《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方式要同时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合同方式,二是有偿取得。第一个要素的含义是具备签订合同的采购项目,表明因客观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项目,主要是指小额、临时性的采购项目如因公务乘坐出租车等,不受《政府采购法》规范;第二个要素的含义是等价交换,采购对象是通过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行为取得,不包括赠送、转让、采购人之间无偿调剂等行为。
18、如何理解《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项目的范围?
政府采购项目的范围,即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于政府采购的内容很多,性质各异,大到工程项目,小到铅笔,《政府采购法》不可能将所有采购项目包括品目全部列入适用范围,主要抓批量性项目和大项目。批量性项目主要是通过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大项目由限额标准确定。集中采购目录的确定方法在《政府采购法》第七条中作了规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政府采购法》第八条规定了限额标准的确定方法,即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颁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予的机构确定并公布。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采购人用财政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不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19、如何理解《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对象的范围?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对象的范围是指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无论采购对象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都要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也就是说,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是该法的调整范围。《政府采购法》第四条同时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20什么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集中采购目录是划分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一种标准。政府采购的具体项目(含品目,下同)包罗万象。其中,有些项目是通用的,各采购人都有同样的需求;有些则是少数或个别采购人才有的需求,主要是指特殊采购项目。为了减少重复招标,降低采购成本,获得规模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国际通行做法是将通用或者所有的采购项目交由专业机构集中采购。如果只是部分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通常做法是将要求实行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单独制定一个目录,即集中采购目录,并规定凡是纳入这个目录的采购项目,统一由专业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21、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意义是什么?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的含义,一是表明了我国政府采购要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组织形式;二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三是集中采购目录中既有通用项目,也有带批量性质的特殊采购项目;四是集中采购的形式既有跨部门的集中,也有部门内部的集中,其中,跨部门集中是指通用采购项目,部门集中是指属于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
2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由于各级政府的具体情况不同,集中采购目录的范围统一规定,要因地制宜。《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采购目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其中,属于中央预算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地方的集中采购目录由省一级政府直接或者授权确定,而不是由地方各级政府确定,主要考虑是集中采购目录的确定是一种管理手段,在同一地区必须保持统一性,否则容易出现随意性。由于即使同一地区,各市县情况存在较大差别,完全搞“一刀切”可能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省级政府可以视情况下放确定集中采购目录的权限,并予以监督。
23、如何理解采购限额标准的含义?
《政府采购法》中所称的限额标准,是指受《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分散采购项目的金额标准,即属于分散采购的采购项目,其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的,适用《政府采购法》。
24、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由于各级政府的职责及采购规模不同,全国的限额标准不能搞“一刀切”,因此《政府采购法》第八条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25、如何理解货物的范围?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各种类型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品和无形物品,固体、液体或气体物体,动产和不动产。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为了使货物范围更加明晰,并便于统计分析,财政部在2000年颁布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中明确了货物的内容,将货物细分为土地、建筑物、一般设备、办公消耗用品、建筑装饰材料、物资、专用材料、专用设备、沟通工具以及其他货物等十个类别,每个类别中各包括相关的物品。
26、如何理解政府采购中工程的范围?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是指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但不包括网络工程、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工程的范围很广,涉及采购人为因自身工作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需要而采购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的采购行为不仅包括新建,还包括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环境改造等。
根据《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人的规定,工程项目不包括企业的建设工程,但包括以政府机构为实际采购主体但委托企业承建、管理的建设工程。这类形式的政府工程建设项目,虽然具体承建单位发生了变化,但工程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资金或以提供公共服务为目的,工程的所有权没变,采购主体应当仍然是建设项目的立项单位。
27、如何界定服务范围?
《政府采购法》对服务范围的规定采用了排除法的方式,主要考虑到服务的内容繁多,很难用简要的法律语句表述,这是国际通行做法。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采购的服务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课题研究、运输、维修、培训、劳力等。
28、如何理解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原则?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为了实现政府采购既定目标,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原则很多,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核心原则,即公开竞争,它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石;二是通用原则,主要是透明度原则、公平交易原则、物有所值原则、公正原则等;三是涉外原则,即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后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是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原则。其中,国民待遇原则是指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对方自然人、法人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同等的待遇,即把外国商品当作本国商品对待,把外国企业当作本国企业对待。非歧视性原则,又称无歧视待遇原则,是指缔约一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待遇。
29、《政府采购法》对公开透明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政府采购的信息和行为不仅要全面公开,而且要完全透明,仅公开信息但仍搞暗箱操作仍属于违法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的精神,公开透明要求政府采购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要公开,招标信息及中标或成交结果要公开,开标活动要公开,投诉处理结果或司法裁决决定等都要公开,使政府采购活动在完全透明的状态下运作,全面、广泛地接受监督。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财政部于2004年8月11日颁布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该办法于同年9月11日实施。
30、《政府采购法》对公平竞争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政府采购法》要求各级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在竞争的前提下公平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初衷,就是要将竞争机制引入政府采购活动中,让采购人通过优中优选的方式,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获得价廉物美的采购对象。因此,《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除单一来源采购外,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竞争的要求,而且规定采购人在选择采购方式时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选择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要事先得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有序竞争,必须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供应商,不能限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要公平地披露采购信息。
因此,《政府采购法》规定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并规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可以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信息应当统一在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这些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都是为了促进或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平竞争的。
31、《政府采购法》对公正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采购要依法采购,具体的采购活动要按事先约定进行,对供应商不得有歧视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评标时不能存在主观倾向,要严格按照评标标准评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因此,《政府采购法》对评标委员会以及有关小组人员的构成、相关人员的回避、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32、《政府采购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要依法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讲究信誉,维护形象,不得有欺诈、隐瞒、滥用权力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33、政府采购工程的含义是什么?
政府采购提及的工程仅指建筑工程。根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是指本国从事采购的任何政府部门、机构、机关及国有企业或其下属机构,采购与楼房、结构或建筑物的建造、改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有关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工地平整、挖掘、架设、建造、设备或材料安装、装饰和最后修整等。欧盟政府采购指令规定,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受公法管辖机构采购的工程项目。
按照国际惯例,毫无疑问的是,政府机构直接采购的工程属于政府采购工程,但政府采购工程绝不仅是指政府机构直接采购的工程。辨别某一工程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的标准,一是看该工程是否属于政府事务,如提供公共服务、环境改造等事务,如是政府职能则属于政府采购范畴;二是看资金来源,凡是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项目,都属于政府采购工程;三是看是否受政府控制,虽然政府没有直接出资,但该项目须经政府特许、政府决定采购方式或用途、最终所有权属于政府等,都属于政府采购范畴。这里值得强调的是,某工程项目是否是政府采购工程与政府采购工程由谁来采购并无关系,采购主体的转移(如实行项目法人制)并不能改变其政府采购的性质,同样受《政府采购法》的规范。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工程含义,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34、政府采购工程与《政府采购法》是什么关系?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工程比《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范围窄,主要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这些建设工程在采购时应当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并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因客观原因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的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同时,无论工程采购采用何种采购方式,都要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预算编制、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合同、采购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没有冲突,且有利于促进《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采购法》中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并没有关于货物和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也要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货物和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可以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但考虑到《招标投标法》主要是针对工程制定的,没有充分考虑到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特点,对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缺乏适应性,因此,《政府采购法》未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政府采购法》颁布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货物和服务的具体招标投标办法作出了规定。
35、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工程的监管与现行工程项目安排及工程管理是什么关系?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对政府采购包括对工程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能,重点是要解决“用好钱”的问题。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也就是说,财政部门与在政府工程采购中负有监督职责的其他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的界定是清晰的,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与现行工程项目安排及工程管理并不冲突。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采购行为的管理,并不参与政府采购的具体活动,与现行项目立项、工程管理、建筑市场管理等规定并不矛盾,这些工作仍由相关部门承担,并不影响国务院有关部门现有的职责分工。例如,工程项目的立项和投资计划安排依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项目确定后,财政部门据此编制采购预算,并对工程采购是否实行公开招标方式、是否落实采购国内货物、是否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各部门按照确定的项目和批准的预算,根据现行工程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建设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定额标准、建设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资质管理,以及质量监理和建材市场管理等。
36、如何理解政府采购市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不同的要素可以将市场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劳动力市场、生产要素市场、资金市场等,按照消费主体不同,则可以将市场分为公共消费市场和私人消费市场。其中,政府采购市场是公共消费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占一个国家或地区年度GDP的10%-15%,发展中国家政府采购的规模更大,一般为20%-30%。政府采购市场有特定的采购主体,采购资金为财政拨款,采购的目的是为保证政府运转及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因此必须遵循特定的交易规则,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并且严格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由于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资金来源于纳税人,按照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应当将政府采购形成的商业机会公平地给予纳税人,不得采取歧视性措施,剥夺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37、如何理解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含义?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还不够成熟,一些不符合市场管理的行政手段及不规范行为依然存在,限制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具体地讲,由于部门利益、地区利益甚至是个人利益分割市场,在采购活动中还存在歧视性现象,限制产品成本的自由流动,难以充分发体现政府采购要求的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的优越性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因此,《政府采购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旨在消除国内有关政府采购的歧视行为,尤其是地区封锁、行业垄断以及人为干预,促进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促进统一的国内政府采购大市场的建立,创造充分竞争的环境,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护采购人和广大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38、什么是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一种组织实施形式,由政府将具有批量规模的采购项目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统一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从而获得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
39、什么是集中采购的管理体制?
集中采购实行本级管理体制。《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分级制定,即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由本级政府确定,《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40、什么是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法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分散采购是相对于集中采购而言的,也是政府采购的一种组织实施形式。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分散采购的范围是指除本级政府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41、政府采购信息为什么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必须在政府采购监督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这里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指财政部。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一是统一披露政府采购信息,使社会公众在同一时间内获得同样的信息内容,维护政府采购的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二是减少供应商为获得政府采购信息投入的财力和人力。统一信息发布的媒体,供应商可以通过这些媒体掌握全部政府采购的信息,即便利又省钱省力。三是减少政府广告支出。政府采购的信息在社会媒体上公告,费用很高。各级政府每年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量非常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具有公益性,收费较少或者不收费。四是与国际接轨。我国要签署的WTO《政府采购协议》,该协议规定各成员必须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并告之WTO秘书处及其他成员,这是落实政府采购透明度的有效措施。为此,指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发布媒体是我国健全政府采购制度,为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作好准备的重要内容之一。
4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目前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有哪些?
目前,财政部已经分别指定“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以及“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为全国政府采购的信息发布媒体,在这些上媒体刊登政府采购的信息全部免费。在我区范围内,内蒙古政府采购网(www.nmgp.gov.cn)和各盟市政府采购网为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43、为什么规定财政部门为财政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考虑了以下四个因素:
(一)政府赋予的职能。在1998年机构改革中,国务院赋予财政部“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能,确立了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地位。
(二)财政部门应有的职能。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制度,政府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可以说没有财政支出就没有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行为是财政支出由货币形态向实物形态的转变过程。因此,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管理职能由预算分配延伸到支出使用的过程。由货币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通过采购资金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通过采购行为的规范促进采购资金的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政府采购与财政支出管理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不可分割,不可替代,是财政部门的内在职能。
(三)其他部门不能替代财政部门在财政府采购管理方面的职能。政府采购管理是对采购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编制采购预算、选择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拨付采购资金等,其中的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完全是财政部门的职能,其他部门不可替代。
(四)财政部门具有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手段。最有力的手段是采购资金的支付。采购单位不按《政府采购法》规定开展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可以拒绝支付采购资金。
44、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有哪些主要职责?
《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的职责主要有:(一)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支付采购资金等。(二)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如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等。(三)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审批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方式之外,认定其他采购方式。(四)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包括制定合同必备条款和受理合同备案。(五)受理供应商投诉。供应商提出投诉的,要受理并及时作出处理。(六)规定政府采购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包括对政府采购人员的任职要求、资格认证和业务培训。(七)监督检查。包括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八)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当事人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不服申请复议的,还应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当事人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到人民法院起诉的,还应办理应诉事项。财政部门还将依法参与制定或单独制定有关实施或监督管理办法。
45、除财政部门外,还有哪些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负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二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这里的其他有关部门主要是指有关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以及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国务院有关负责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责,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00年3月4日颁布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审计机关监督。审计机关主要负责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属于事后监督,监督重点是采购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及有关的财经纪律问题等。
(三)监察机关监督。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监察机关的监督也属于事后监督,监督重点是政府采购机构及公职人员的行为。
第二章 政府采购法律责任
46、什么是政府采购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作为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一经颁布实施,任何人必须遵守,如有违反,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责任是政府采购各参与方、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47、《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责任对政府采购将产生什么样的作用?
在《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对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法律得到正确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48、《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形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政府采购法》第八章对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出现各种违法违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49、如何理解《政府采购法》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违反民事法律关系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果政府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影响采购合同履行并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50、如何理解《政府采购法》法律责任中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一般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大类。
51、《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哪几类?
行政处罚是由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扣销售许可证与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等。
52、《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行政处分有哪几类?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监察机关或人事部门对违反政纪的公务人员依法给予的惩戒,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故意或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六项,《政府采购法》中明确了“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
53、如何理解《政府采购法》法律责任中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由刑法规定的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人适用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刑事制裁措施。《政府采购法》关于刑事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财政部18号令第六十八条对招标采购单位的一般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2)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3)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4)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5)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法规规定的;(6)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7)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8)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9)未按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10)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55、如何理解应当采用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违法违规行为?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可以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明确有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超过限额标准的项目应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采购人应当通过公开招标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在采购前获得设区的市区、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其它方式采购的,属于违法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中不采用规定方式或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同样是违法的。
56、如何理解采购人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
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均需依法向社会公布,采购标准应在采购前公开,并且成为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共同依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擅自提高,否则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57、如何理解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采购事宜。采购人不按照法律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没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8、如果采购人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采购招标事务的,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59、如何理解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的行为?
公平对待所有供应商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法定的义务,采取任何方式偏袒部分供应商,而对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均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
在政府采购实践过程中,部分采购人为使个别供应商中标,在招标文件中通过资格资质文件、技术条款等向某些供应商“倾斜”,甚至为他们“量身定制”,阻止或妨碍其他供应商参与公平竞争。
60、如何理解采购人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采购方式过程中,供应商在开标后禁止对其招标文件中的方案、报价等实质性条款进行更改,也禁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内容展开与供应商的谈判,以保证招标过程和采购结果的客观、公正。
61、如何理解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供应商应该如何维权?
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约定相互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凭证,是保证中标或成交结果得以有效执行的基础。《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果采购人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规定日期内不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是一个极大的损害,也破坏了政府采购的严肃性。
在实际政府采购活动中,极少数采购人因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是与自己熟悉或者早已“看中”的供应商,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拒绝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供应商可以选择向采购人同级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2、如何理解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有权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依法接受监督检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果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属于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6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开标前泄露标底,会产生比较严重的后果,依法应当严肃处理。
6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或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或成交结果,未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如何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都有可能对中标或成交结果直接、间接产生影响。对于未确定中标或成交供职应商之前,一旦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而且有事实证明这种违法行为已经影响中标或成交结果,或者可能会影响到中标或成交结果,应当由有关监督部门责令终止采购活动,这是一种比较简便的处理办法。
6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或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或成交结果,已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应当如何处理?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这种办法比较复杂,它要求撤销已经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取消原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中标或成交资格。同时,从合格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或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相当规模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应当如何处理?
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在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下,重新选择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已不可能,赔偿损失成为一种可行的办法。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由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68、采购人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通用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如果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以下法律制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分。
69、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标准或采购结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令改正;给予处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7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采购文件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事采购活动的书面凭证,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分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上述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哪些行为将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最终目的是希望中标或成交,获得经济利益。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有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可能采取各种非正当的方式和手段,甚至会出现犯罪行为。
主要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
72、如何理解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的违法违规行为?
提供虚假材料是供应商谋取中标或成交最常用的手段之一,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的范围广泛、方式多样。比如,以他人名义参加采购,仿造资质证明文件,隐瞒在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记录,虚报产品质量或业绩等。
73、如何理解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政府采购活动中,少数供应商在实力、条件不足与其他供应商进行公平竞争时,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如捏造事实并通过写举报信、打举报电话等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反映其他供应商存在“问题”,以达到排挤其他供应商,为自己谋取更大的中标或成交机会。
74、如何理解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违法违规行为?
供应商之间采取私下协议等方式恶意串通,以串通报价、围标、协议轮流中标等形式,或者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以特定资质条件、泄露评审机密及其他供应商商业机密或报价等情况恶意串通的行为,都是严重违反政府采购“三公”原则的,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构成极大损害,属于十分恶劣的违法行为。
75、如何理解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可以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供应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当事人,参与了投标、评审、签订合同、履约等一系列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是其法定的义务。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依法检查或者在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76、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违法行为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1)罚款。可对其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没收违法所得。除处罚外,还要没收其违法所得。(4)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供应商如果以违法手段取得了中标、成交资格,则中标、成交无效。
77、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合法利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8、对违法违规的采购代理机构做出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的决定由谁作出?
《政府采购法》所称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主要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取消其相关业务资格的决定由省级以上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即财政部门做出。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由外经贸主管部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政府采购法》规定处罚款,并由有关资格认定部门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
7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评审专家的违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规定,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1)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2)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3)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4)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5)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6)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80、《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对评审专家的违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如何处理?
按照规定,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将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1)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2)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3)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4)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5)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6)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7)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8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评审专家的违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规定,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82、财政部第18号令第七十七条对评标委员会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2)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3)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4)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5)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83财政部第18号令第七十八条对评标委员会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2)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84、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一样,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无论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是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有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同样需要依照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85、财政部第19号令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3)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4)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5)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86、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实施监督检查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否则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巨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7、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建立健全投诉制度是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发挥供应商监督作用,确保采购活动健康进行的重大措施。投诉是供应商的法定权利,接受投诉并依法处理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义务。《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决定,可以由接受投诉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也可以由有关监察机关作出。
88、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存在虚假成份或隐瞒一些真实情况或不作定期考核,或考核但不公布考核结果的,将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9、集中采购机构在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考核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集中采购机构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考核,如实报告业绩是保证考核真实、有效的基础和关键。《政府采购法》规定,如果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资格。
90、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建立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保障供应商在统一、开放、有序的市场中自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防止腐败,是《政府采购法》要达到的重要目标。从近年来的政府采购实践看,有些单位和个人出于部门利益、行业利益以及个人利益的考虑,制造借口,利用各种方式,设置种种障碍,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严重违背了政府采购“三公”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分。
第三章政府采购基础知识
91、什么是管采分离?
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与管理职能,采购代理机构具体负责政府采购代理采购行为,接受财政社会监督。
92、什么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统称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其中,社会代理机构的资格依法由财政部门认定;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93、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2)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4)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5)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6)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7)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94、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2)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4)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5)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6)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7)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8)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一年以上,最近两年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达到一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二年以上,最近两年中标金额累计达到十亿元人民币以上;(9)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95、采购人的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的权利包括:(1)采购项目申请权;(2)代理机构选择权;(3)采购协议签署权;(4)监督采购代理权;(5)审查供应商资格权;(6)采购结果确定权;(7)采购合同签订权;(8)采购项目验收权。
96、采购人的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的义务包括:(1)依法采购义务;(2)接受监管义务;(3)尊重权益义务;(4)遵守秩序义务;(5)合同签订义务;(6)信息公开义务;(7)保管文件义务。
97、主管部门能否要求下属单位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不能。《政府采购法》第6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98、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包括:(1)接受委托权;(2)拒绝干预权;(3)监督履约权;(4)完善网络权;(5)收取费用权;(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9、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义务包括:(1)接受委托义务;(2)信息公开义务;(3)保守秘密义务;(4)接受监督义务;(5)答复询问、质疑和配合投诉处理义务;(6)保存档案义务;(7)其他法定义务。
100、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1、供应商的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的权利包括:(1)公平参与权;(2)获得信息权;(3)质疑投诉权;(4)要求保密权;(5)签订合同权;(6)依法监督权;(7)拒绝干预权;(8)申请回避权。
102、供应商的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的义务包括:(1)遵纪守法义务;(2)接受检查义务;(3)履行合同义务。
103、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如何设立?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104、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设立的原则是什么?
设立原则包括:一是地域性原则;二是非强制性原则;三是独立设置原则。
105、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性质是什么?
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106、集中采购的组织形式有哪几种?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我国的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两种组织形式。
107、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108、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8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7号)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109、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有哪两种形式?
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组织形式。
世界各国的采购模式可以划分为:以集中采购为主、以分散采购为主、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三种。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模式。
110、什么是集中采购?
是指由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依据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接受采购人委托,按照基本原则和操作规程进行的采购代理活动。《政府采购法》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在实际工作中,集中采购又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种管理形式。
111、什么是分散采购?
是指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经审批后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分散采购的主体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分散采购是相对于集中采购而言,也是政府采购的一种组织形式,但必须事前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112、《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有几种?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113、为什么说必须统一政府采购政策和市场?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统一全国政府采购市场,有利于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二、统一全国政府采购政策,有利于各级政府通力合作,实现调控目标。三、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是以全国为基础的,因此必须统一规则。
114、《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联合体的组成、条件和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政府采购法对联合体的规定主要包括:(1)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3)联合体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职责和义务。(4)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15、政府采购工作基本程序是什么?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我国政府采购基本程序可以划分为4大环节11个步骤。
(1)采购项目批准阶段。通过编制采购预算解决采购项目的确立问题。
(2)采购合同形成阶段。包括确定采购组织模式、选择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备案等6个步骤。
(3)采购合同管理阶段。包括执行采购合同规定、验收、付款等3个步骤。
(4)妥善保管采购文件。
116、什么是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17、什么是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是指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依照法律规定达成的采购协议。
118、《政府采购法》对回避制度有何具体规定?
《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相关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和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119、财政投资工程项目应履行哪些政府采购程序?
财政投资工程项目,应履行下列主要政府采购程序:(1)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预算管理。(2)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发布信息。(3)采购合同备案。(4)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
120、如何理解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范围?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其含义包括:一是政府采购工程首先要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定。二是政府采购工程还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
121、实行招标投标是否就等于实行了政府采购?
不是。因为政府采购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方式、签订合同、资金支付、验收等环节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只是政府采购操作过程中的一个环节,目的是执行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环节与过程要多于或宽于招标投标。
122、政府采购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123、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应遵循什么原则?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124、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媒体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25、政府采购信息应依法公告的范围?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4)招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5)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6)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7)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126、政府采购文件包括哪些内容?
按照规定,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127、什么是招标采购单位?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统称招标采购单位。
128、为什么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强化采购资金预算和执行管理的需要。二是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配套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需要。三是有效监督政府采购行为发挥效益的需要。
129、如何理解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含义:一是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列入财政预算;二是政府采购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三是实际采购资金不得超过采购预算。
130、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原则是什么?
采购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政策性原则;(2)实用性原则;(3)可靠性原则;(4)完整性原则;(5)统一性原则。
131、为什么实际采购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采购?
因为批准的采购预算通常考虑到了确保采购项目完成的各项费用,在执行中不应当突破。否则,应当调整采购需求,或者调整本部门的支出预算。
132、什么是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如何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计划是落实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计划。采购人应当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包括按月、按季编制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资金的安排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进度,提前提出采购申请,切实提高采购效率。
133、为什么要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编制政府采购计划:(1)有利于规范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2)有利于合理分配采购时间;(3)有利于确保项目争议问题得到及时沟通和解决;(4)有助于发挥政府采购规模优势,提高采购效益。
134、政府采购计划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政府采购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用途及特殊要求、规格(型号)、数量、预算金额、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项目实施计划时间、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依据说明书等。
135、采购人如何做到政府采购应采尽采?
应采尽采,即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具体含义包括:(1)在采购主体上,任何采购人没有例外,都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2)在使用资金范围上,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项目,都要实行政府采购。(3)在采购项目范围上,凡是政府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都要实行政府采购。(4)在采购形式上,凡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不仅包括购买,还包括租赁、委托、雇用等。
136、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规模有什么要求?
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137、社会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138、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哪些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其本身或者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者间接供应商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
139、《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拟申请政府采购乙级资格认定的代理机构,至少有10名从业人员应参加过政府采购培训,具体指哪些培训?
是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工作人员中,至少有10人参加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或财政厅指定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继续教育或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或由培训证明。
140、《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所规定的专职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专职人员是指与申请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申请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职人员,不包括退休人员。
141、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需向哪一个部门申请?地方财政部门有什么职责义务?
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
地方财政部门是指自治区各盟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旗县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有核实并出具关于申请人营业场所的书面证明,说明营业场所、开标场所的面积、产权情况(自有或租赁)。
142、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需向哪一个部门申请?地方财政部门有什么职责义务?
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
地方财政部门仅指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核实并出具关于申请人营业场所的书面证明。说明营业场所、开标场所的面积、产权情况(自有或租赁)。
143、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应如何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事项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资格认定申请。
14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在什么时间、向那个部门提出申请?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当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前六十日,向作出资格审批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14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146、《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审批机关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但是,机构名称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147、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148、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代理机构应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机构拟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149、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代理资格的应如何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但涉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财政部作出;涉及乙级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作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涉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书面告知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
150、个人和组织举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如何处理?
个人和组织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财政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财政部门处理。
151、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权限,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代理业绩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监管档案管理,建立不良行为公告制度。
152、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的甲级代理机构,拟在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开展业务,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区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区内代理业务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规定,工商注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外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工商注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甲级代理机构,拟在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开展业务的,应当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1.申请认定甲级资格相关证件(原件和扫描件、复印件)和资料;2.内蒙古自治区境内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办公场所证明;3.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4.办公设施设备情况、从业人员学历、职称、资格证明等资料;5.自治区财政厅要求的其他资料。
153、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过程中,出现哪些事项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时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时须及时报告:(1)批准的采购方式因故需要变更的;(2)采购活动开始后,因故需要终止的;(3)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下同)组成人员需要临时变更的;(4)评审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或者评审具有倾向性的;(5)采购人不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排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人的;(6)采购项目因故出现废标,不能继续开展评标活动的;(7)相关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8)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154、如何组织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
一、日常评价以每次采购活动为基础,由参与采购活动的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以及监督员对组织本次采购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评价。二、定期考核。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注册地财政部门考核后统一上报省级财政部门汇总。三、财政部门每年年终进行定期考核,结合日常评价情况,对采购代理机构一年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信誉等级并将评价结果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
155、对采购代理机构日常政府采购活动评价的主要内容?
日常评价内容包括:⑴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是否及时开展采购任务前期准备工作;⑵是否及时编制合法合理的采购文件;⑶收费是否合理;⑷是否及时发布采购信息;⑸是否对抽取评标专家在采购结果确定前保密;⑹评标过程中是否指定专人如实记录评委评审意见;⑺是否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⑻是否在采购结果确定前对评审内容保密;⑼是否及时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确认;⑽是否及时发送中标通知书;⑾是否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⑿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⒀代理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有弄虚作假情况;⒁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等。
156、对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活动定期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定期考核主要内容包括:⑴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⑶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⑷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情况;⑸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率,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和合同备案率,改变原审批采购方式率和询问、质疑答复满意率,被投诉率和因有效投诉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率;⑹有关收费和财务管理情况;⑺有关报表数据是否及时;⑻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等。
157、采购人如何依法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含义:一、采购人有权依法自行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是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158、为什么采购人要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除特殊项目经批准允许采购人直接采购外,必须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采购人委托招标采购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主要是要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并据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159、采购人如何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在采购计划制定后,可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采购项目的效率和质量。包括:(1)及时委托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2)及时合理确定采购需求。(3)提前做好投标供应商资质预审。(4)选派高素质的代表公正履行评审职责。(5)及时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6)及时签订和备案政府采购合同。(7)认真依法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
160、采购人如何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按照法律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投标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161、如何科学确定对投标供应商资格审查的方式?
在审查投标供应商资格时,采购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通过招标进行资格审查。即采用两阶段招标方法,即先招资格标,然后再招其他事项标,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能参加其他事项标。这种方式适用于对供应商有特定条件要求的采购项目。二、通过评审进行资格审查。要求投标供应商将资格条件证明随投标文件一并送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单位在组织实施评审时,先对资格进行评审,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投标作无效标处理,不予评审。
162、如何对待多家供应商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问题?
政府采购鼓励竞争,但为了避免同一招标项目存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
163、按照我区有关规定,什么样的项目应在审批前在“内蒙古政府采购网”上公示?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12-2013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内财购〔2012〕36号)规定,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采购人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
164、公开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方面?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用途;(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6)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165、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3)供应商资格要求;(4)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5)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166、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3)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4)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5)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6)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7)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167、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3)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4)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168、什么是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169、为什么政府采购强调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因为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具有信息发布透明、选择范围广、竞争程度高等特点。所以,公开招标成为各国的主要采购方式。
170、什么是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171、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172、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操作程序是什么?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一是进行资格预审;二是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邀请其参加投标;三是以后与公开招标相同。
173、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的时间是多少?
按照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174、在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时间是多少?
按照规定,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175、招标采购的等标期是多少时间?
按照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176、什么是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谈判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77、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和服务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货物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78、什么是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179、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前提条件是:需要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180、什么是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它是指虽然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方式。该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
181、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符合哪些条件?
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182、采购人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书面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采购项目基本情况;(2)采购预算及资金来源落实情况;(3)招标文件内容评价;(4)招标公告的发布过程;(5)开标、评标过程供应商商响应情况;(6)申请变更的采购方式以及批准申请后按法定程序组织采购活动的承诺等。
183、非招标采购方式是否必须在公开招标废标之后才能申请?
不是。《政府采购法》规定了非招标采购方式及各自的适用情形,只要符合其适用条件,即可直接申请。
184、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执行程序是什么?
一般来说,实际操作程序如下:(1)受理采购委托(或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自行组织采购);(2)编制招标文件;(3)发布招标公告;(4)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5)组织招标文件答疑;(6)确定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7)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供应商;(8)签发中标通知书、发布中标公告;(9)签订采购合同;(10)合同验收、付款。
185、如何成立竞争性谈判小组?
按照规定,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个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86、如何制定好谈判文件?
在谈判文件中规定好下列事项:(1)谈判的具体程序。如谈判轮次及每个轮次的谈判重点;(2)拟谈判的内容。包括技术规格、价格、服务等;(3)合同草案。包括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期限和方式、资金支付要求、验收标准等;(4)评定成交的标准。明确谈判小组应当考虑的具体因素及相关要求等。
187、如何确定竞争性谈判成交供应商?
按照谈判方式执行程序,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188、如何成立询价采购小组?
按照规定,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89、如何确定询价采购成交供应商?
按照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190、什么是协议供货?
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期限内相对小规模货物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简化程序、降低成本、缩短采购周期、规范小规模采购行为。
191、目前自治区本级已实行协议供货的产品类别有哪些?
目前,自治区本级实行协议供货的产品包括:办公自动化设备、公务用车、办公耗材等。
192、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应包括哪些规定内容?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邀请;(2)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等要求);(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4)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5)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6)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8)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9)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10)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同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193、招标文件的售价是如何规定的?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194、如何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95、如何组织招标采购项目的现场考察和标前答疑会?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196、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招标采购单位应做好哪些工作?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197、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答疑与澄清有哪些区别?
一是时间不同。答疑可以根据情况在开标前进行,没有明确时间要求。而澄清和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进行。
二是内容不同。答疑是对有关疑问进行解答,不涉及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改变。而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是方式不同。答疑不要求在指定媒体公布。而澄清和修改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布,并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98、招标文件如何落实国家强制性标准、避免倾向性条款?
一是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二是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199、投标文件由哪些内容组成?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合同条款和其他部分组成。
200、财政部18号令在政府采购法对投标联合体规定的基础上,又作了哪些规定?
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2)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3)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4)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5)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201、招标采购单位如何退还投标保证金?
财政部18号令规定:(1)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2)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202、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采购有哪些评标方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203、什么是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为规范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评审工作,我区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综合评分法评审工作的通知》(内财购〔2010〕1232号)。
204、什么是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评标价,以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05、什么是性价比法?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等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06、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关于价格分值是如何规定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207、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如何计算投标供应商的价格分值?
价格得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统一按照,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208、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如何选择评标方法?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209、如何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
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商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10、评标委员会评标时主要以什么作为评标依据?
评审人员评标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21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投标人如何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54条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废标情况有哪几种?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13、政府采购开标、评标时出现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况的如何处理?
截止投标时间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3)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214、在对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出现哪些情况按无效投标处理?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15、什么是评标报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评标方法和标准;(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说明,包括投标无效的投标人名单及原因;(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216、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包含哪些内容?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采购项目类别、名称;(2)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3)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4)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5)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6)评标过程事项;(7)废标的原因;(8)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217、如何确定供应商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形式?
财政部18号令规定:(1)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2)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
218、什么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21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可以参加哪些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可以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评审活动以及相关咨询活动。
220、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管理部门及管理要求是什么?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221、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2)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3)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4)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5)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6)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达不到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22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享有哪些权利?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1)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2)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4)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22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担哪些义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1)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2)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条第四款内容);(3)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4)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224、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选用主要有哪些规定?
(1)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2)对专业人员较少或不具备随机抽取条件的,可由招标采购单位提出专家人选,经监督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为评审专家。
(3)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4)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在开标前半天或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超过两天并须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225、评标委员会的人数如何确定?
(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或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226、政府采购对采购单位的专家参加评审委员会有什么规定?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227、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能否参加评标?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228、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能否参加评标?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229、评标组织工作由哪个单位负责?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
230、评标委员会应履行哪些职责?
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接受委托确定中标供应商;(4)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231、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哪些义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4)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5)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6)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23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应遵循什么原则?
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233、在哪些情况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该主动回避?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234、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多长时间内将评标报告送达采购人?
按照规定,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
235、采购人如何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1)采购人委托招标采购的,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2)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36、采购人如何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规定并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37、如何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后审?
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后审应当做到以下三点:一是通过资格后审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应在采购文件中事前约定;二是资格后审应当由依法成立的评审委员会进行;三是资格后审应当全部进行,不能仅对个别供应商进行。
238、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和时间是什么?
(1)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39、政府采购合同以什么形式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40、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按照规定:一是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二是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41、采购人如何将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在签订政府采购的合同后,应通过“内蒙古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电子合同备案。
242、如何理解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43、政府采购法规对采购人追加采购合同有什么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9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44、签订政府采购补充合同有哪些具体要求?
应该满足以下要求:(1)政府采购补充合同必须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前签订,合同履行完毕,就不能再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2)政府采购补充合同的标的必须与原合同条款相一致,除数量及金额条款改变外,不得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3)政府采购补充合同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4)政府采购补充合同需在规定时间内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45、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原则和条件是什么?
一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二是如果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46、政府采购法规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验收有何规定?
一是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合同履约情况的验收。二是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三是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7、招标投标信息公告的责任人是谁?
招标投标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四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248、政府采购为什么要购买国货?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还规定,采购人确需购买进口产品的,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实行审核管理。
政府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纳税人交纳的税金,既然这些资金“来之于民”也应当“用之于民”,即通过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更好地支持国内企业的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支持国内产业发展的有效措施,其支持方式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做法完全不同,是给予市场机会,扶持优势企业,增强其竞争实力。这种做法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采购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政府管理企业的机制。目前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国内企业整体上竞争能力不强,就业压力较大,在成为WTO成员后,利用关税和行政手段保护国内企业的力度逐步弱化,迫切需要利用政府采购手段予以保护,给予支持,帮助企业摆脱困境。当前,利用好政府采购手段保护国内产业,是完全符合WTO规则的。我国已经成为WTO成员,开始承担应有的义务,且承诺签署《政府采购协议》,但由于目前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正在进行过程中,因此,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还不受《政府采购协议》规则的约束。
249、西方国家对政府采购购买国货有哪些规定?
利用政府采购手段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发展,是国际通行做法。例如,美国1933年颁布的《购买美国产品法》明确规定该法的宗旨是“扶持和保护美国工业、美国人和美国投资资本。”并规定联邦各政府机构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购买国内产品,工程和服务必须由国内供应。《美国预算补充法案》等法律都规定了执行《购买美国产品法》的义务。例如,《道路运输效率法》规定,各州接受联邦运输补助采购包括车辆等大众运输机械时,60%以上的资金必须购买美国产品,而且车辆必须最后在美国组装;各州如果接受高速道路局的补助,必须使用美国生产的钢铁等。美国成为WTO《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后,《对外贸易法》规定《购买美国产品法》对非成员仍然适用。再如,德国、挪威等欧盟国家的法律规定,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欧元以上的工程、20万欧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都必须在欧盟范围内采购。
250、什么是本国货物?
本国货物通常是指产品原产地标准进行界定。自从进入工业化时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大规模产品的生产大都是通过国际分工协作方式完成的,包括进口外国公司生产零配件、使用外国公司提供的技术等,纯粹的本国货物越来越少,因此在界定本国货物时,国际通行做法是以产品的生产或组装地及相应的附加值为标准。例如,美国《购买美国产品法》中规定,美国产品是指在美国境内生产或者组装且国内增加的附加值占产品总价值的比例要超过50%。据了解,在美国还有其他方法界定美国产品,但非常复杂,很难操作。我国《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本国货物的界定方法,但规定国务院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制定认定标准。本国货物与进口产品是相对而言的,财政部在2007年12月印发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中规定,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51、在哪些情况下,政府采购可以采购国外货物、服务、工程?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252、《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策目标是什么?
我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规定了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包括:采购国货、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四个方面。
253、目前,国家实施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政策规定主要有哪些?
(1)财政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
(5)财政部、环保总局《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6〕90号)。
(6)信产部、国家版权局、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
(7)《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8)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54、什么是进口产品?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进口产品分鼓励进口产品和限制进口产品两种。
255、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应坚持的原则?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256、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管理机构是哪一个?
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实行审核管理。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管理。
257、国家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论证组织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工作原则上由采购人组织进行,论证意见包括行业主管部门论证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财政部门一般不承担或者进行组织论证工作。
258、财政部门对国家鼓励的进口产品审核时,审核哪些材料?
采购人采购国家鼓励的进口产品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国家鼓励产品进口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259、财政部门对限制性的进口产品审核时,审核哪些材料?
采购人采购限制进口产品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260、采购人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应出具哪个部门的意见?
采购人应出具国家发改委的意见。
261、采购人采购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出具哪个部门的意见?
采购人应出具科技部的意见。
262、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事先未获得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在采购活动中如何对待?
采购进口产品前如果没有获得财政部门核准的,视同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的,也视同拒绝进口产品参加。
263、采购人采购活动开始后,才报财政部门审核的,应当如何对待?
采购人采购活动开始后,再报财政部门审核的,视同违规行为。
264、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后,采购文件如何对待国货产品?
经财政部门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有满足要求的国内产品参加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加以限制,按照公平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