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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处廉洁自律十项规定

2018-04-26 00:00  浏览数: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处

廉洁自律十项规定

(经2018年3月15日支部大会讨论通过)

1、国有资产管理、招标采购等工作,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教育部、自治区、呼市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事,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和招标采购各环节中的工作行为,不准违规操作,不得徇私谋利。

2、国有资产管理、招标采购等各项工作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坏国家和集体利益。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

4、招标采购工作,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准与投标方私下接触,不得向投标单位泄露标底和与招标相关的保密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单位,或与投标单位恶意串通。

5、不得收受与工作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购物卡、娱乐健身场所门票等礼品,不得接受其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其它用品等。

6、不得参加与工作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健身等活动,严禁参加任何非学院组织安排的考察活动。

7、不得由与工作有往来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8、不得违反工作纪律和社会公德,不得借赌博活动变相接受供应商钱物等。

9、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严禁设立“小金库”。

10、严格执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主动接受校内外有关部门、群众的监督。

上一条: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摘自《学院内控制度汇编》)

下一条: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呼职院发【201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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