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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职业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呼职院发【2015】54号)

2015-07-08 00:00  浏览数: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教学仪器设备和其它物资的采购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部门为完成教学、科研、行政、后勤保障等任务,使用财政性资金(即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收入) 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3.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采购管理是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应遵循合理配置、质量第一、勤俭节约的原则;采购过程中要诚实信用、维护学院利益,在“阳光作业”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任何人不得私下许诺和内定供货或施工服务单位。

第二章 采购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国资办),是学院采购工作的执行机构,在院长(分管院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全院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后勤处负责学院采购工程类计划,参与招标工作并组织工程验收,督促项目中标商按合同履行售后服务承诺。

第六条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审核采购计划、采购预算和结算价款,对招标采购、验收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学院各部门根据采购工作需要成立部门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的采购工作,包括:市场调研、可行性论证、设备选型、确定采购需求(须有三家以上生产厂家的产品满足该采购技术指标)和工程设计、制定采购预算、参与招标、组织或参与验收等。

第三章 采购计划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各部门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计划采购《呼和浩特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报国资办,经国资办和计财处审核后,随同学院下一年年度预算一起上报呼市财政局。

第九条各部门在实施采购项目前须填写《呼和浩特职业学院采购项目计划表》,并报主管部门审批(教学运行经费报教务处、科研经费报科研处、工程类项目报后勤处等),经计财处核准资金来源、部门分管院领导同意、学院研究同意后,国资办根据资金性质和规模不同,组织实施办理政府集中采购和学院自行采购手续。

第十条学院项目的采购以政府招标采购为主,自行采购为辅,根据呼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呼财购规[2014]1号)文件要求,分述如下:

(一)须办理审批的政府招标采购分四种情况:

1.凡采购《呼和浩特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在协议供货限额标准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2.凡采购《呼和浩特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在限额标准5万元以下的非协议供货采购项目,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依法依规执行。

3.《呼和浩特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3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学院实行分散采购。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工程类项目的招标数额标准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行采购不审批,分四种情况:

1.对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办公耗材项目实行协议供货,由国资办牵头在呼市入围的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行询价采购并办理备案。

2.对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印刷项目实行定点印刷,由国资办牵头在呼市入围的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行询价采购并办理备案。

3.凡采购呼和浩特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限额标准5~1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零星采购),由国资办牵头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4.凡采购呼和浩特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限额标准5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零星采购),由学院各部门牵头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各部门采购单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或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为大型稀缺的仪器设备,须同时报送《申购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书》、《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国资办和各采购部门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采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要求国资办和采购部门向其指定的供应商或施工单位进行采购。

第四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学院自行采购(分为学院统一采购和学院各部门自行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

通用的采购项目。国资办负责办理政府集中采购所有手续。

(二)学院统一采购:是指须办理审批的10万元以上的分散采购和不须审批的5~10万元的自行采购项目。由国资办牵头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组织采购。

(三)学院各部门自行采购:是指不须审批的(见本办法第十条)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零星采购)项目以及协议供货项目和定点印刷项目。由学院各部门在国资办办理登记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采购程序

(一)政府集中采购:

1.国资办根据学院批准的《学院采购项目计划表》以学院正式文件形式拟定政府采购申请函报送市财政局(附《政府采购项目清单》。

2.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采购项目,审核资金来源并出具《政府采购项目计划书》,国资办持《政府采购项目计划书》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协议》。

3.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学院提供的基础材料和市财政局确认的采购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采购文件的论证和制作,并上平台发布招标公告。

4.国资办会同各相关部门审定招标文件、组织参与评标和定标,并经授权后代表学院同中标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5.采购工作完成后,国资办在7个工作日内持《采购项目完成报告单》、《政府采购合同》、《投标文件》和发票等凭证到市财政局办理备案。

6.市财政局根据学院国资办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具《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函》(一式三份)和《资产备案通知单》(一份),分别作为学院办理资金支付、市财政采购管理备案及学院资产登记的依据。

7.学院计财处持《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函》、《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固定资产入账单》及发票复印件,按市财政的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二)学院统一采购:

1.采购项目报请院长或学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

2.国资办负责编制、发出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工作。

3.经授权后国资办代表学院同中标商签订采购合同。

4.采购工作完成后,国资办出具《采购项目完成报告单》并完成项目备案工作。

5.学院计财处办理资金支付,方法同(一)。

(三)部门自行采购:

1.采购项目经计财处核准资金来源后,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经国资办登记存档。

2.国资办原则上交给部门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在中标协议供应商范围内)自行询价确定供应商。

3.部门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和协议供货或定点印刷的采购项目完成采购后,由部门经办人本人到国资办办理政府采购和新增资产备案手续。

4.国资办持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合同》(后附呼市政府采购验收单)及发票复印件(一式两份,盖学院公章),到市财政局办理备案。

5.市财政局根据国资办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具《呼和浩特市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函》(一式三份)和《资产备案通知单》(一份),分别作为学院办理资金支付、市财政采购管理备案及资产登记的依据。

6.学院计财处办理资金支付,方法同(一)。

第十五条采购方式

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采购方式主要有:

(一)公开招标采购;

(二)邀请招标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

(四)询价采购;

(五)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六条学院项目采购不管采用何种方式,一经确定中标商后,由国资办会同采购部门及时同中标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十七条验收

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部门采购项目完成初验收且合格后,向国资办递交《固定资产验收申请表》,国资办请示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按学院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的验收,由国资办组织进行,学院各部门不得自行开箱。

第十八条在采购计划完成后,国资办应将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学院批准文件、政府采购项目批准文件、专家论证结果、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单、质疑答复、投诉处理等采购文件收集整理存档,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五章 资产入库与资金支付

第十九条无论使用何种经费采购的项目,各采购部门必须在学院验收合格后的10天内,由部门经办人本人持发票等凭证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付款办理流程”到国资办办理学院资产入账手续;再由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入库、登帐、建卡等手续。国资办负责按时做好政府采购数据的统计报备等工作。

第二十条学院计财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金额或审计部门的审定金额、付款方式、比例和时间向中标商支付采购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管采分离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学院的政府采购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同时自觉接受学院纪委和纪检监察(审计)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不得乱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要廉洁奉公,不得与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供应商索取或接受回扣,不得在开标前泄露标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采购部门和组织、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的部门以及相关人员,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呼市政府采购管理条例以及学院的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学院的采购活动。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员要严格按照采购计划和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采购,实施“阳光作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采购项目或提高采购标准。

第二十五条采购部门不得故意规避政府采购管理,人为化整为零或拆分政府采购项目。应积极配合采购工作,在提供参数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和型号,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采购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呼市相关管理规定。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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