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外籍专家(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外籍专家(教师)的聘任和管理,保证外籍专家(教师)更好地为我院教育事业发展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聘请外籍专家(教师)的目的及原则
第二条聘请外籍专家(教师)来学院工作,是为了学习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和文化,满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工作需要,提高学院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促进中外文化交流。
第三条外籍专家(教师)的聘请工作,根据“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的原则,以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并指导中青年教师教学等为重点。
第四条外籍专家(教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外籍专家(教师)管理部门是国际教育学院(外事办)。
第三章外籍专家(教师)的聘用管理
第六条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合作办学项目教学的需要,每年5月和10月,由国际教育学院(外事办)提交外籍专家(教师)拟聘请计划,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根据《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学院在外籍专家(教师)到任之前草签聘用合同,到任一周内签订正式合同,并报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国际教育学院(外事办)负责办理外籍专家(教师)来华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等手续,学院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四章外籍专家(教师)的教学管理
第九条 国际教育学院(外事办)应及时向外籍专家(教师)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教学制度和学院的基本情况、办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工作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外籍专家(教师)须按照学院的教学要求以及学生具体情况实施教学,并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国际教育学院(外事办)负责审查外籍专家(教师)选用的教材和参考资料。
第十一条 鼓励外籍专家(教师)采用不同的方法手段进行教学,及时听取他们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给予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的或暂时做不到的,应耐心地解释交流。
第十二条 外籍专家(教师)任教期间,学院安排中方教师跟班听课或组织观摩教学,及时了解外籍专家(教师)的教学情况,定期进行教学质量检查,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 外籍专家(教师)应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以教学、科研为内容的业务学习和专题讨论等活动。中方教师应经常与外籍专家(教师)交换意见,及时解决他们在教学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四条 外籍专家(教师)应严格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不得随意调整课程,不得利用教学时间外出旅行和参观、游览。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课,须事先向国际教育学院(外事办)提出申请。外籍专家(教师)无故缺课,应给予批评,并视情节扣除相应的工资;情节严重者,应按聘用合同规定执行,直至解聘。
第五章外籍专家(教师)的生活管理
第十五条 外籍专家(教师)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中国人民的文化习俗、生活习惯及宗教信仰。
第十六条 外籍专家(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外籍教师公寓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外籍专家(教师)应注重仪表,不得在校园公共场所吸烟、吐痰,不准穿背心、拖鞋进入课堂。
第十八条 禁止外籍专家(教师)在外教公寓内,单独与异性学生接触,或单独与异性学生外出旅行。
第十九条 外籍专家(教师)应严守校规校纪,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或早退;有事须先向国际教育学院(外事办)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条 外籍专家(教师)应与中方教师、学生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如遇冲突或无法沟通的问题,应向国际教育学院(外事办)等相关部门及时反映,妥善解决。
第二十一条 外籍专家(教师)如须到校外就诊,可申请由中方人员陪同,医疗费由其本人支付。
第二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外事办)应提前通知外籍专家(教师)假期起止时间,以利于他们安排相关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严禁外籍专家(教师)在课堂教学和校园内传教或宣传宗教思想,违者将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查处。
第六章外籍专家(教师)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籍专家(教师)到达学院后应及时到国际教育学院(外事办)办公室报到。入境30天内,配合国际教育学院(外事办)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居留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外事办)指派管理人员帮助外籍专家(教师)尽快熟悉工作和生活环境,了解学院的规章制度,讲解必要的安全常识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外籍专家(教师)必须在学院提供的公寓内居住,禁止在公寓内单独辅导学生。
第二十七条 外籍专家(教师)外出时,务必锁好房门、关闭窗户和水龙头、燃气阀门等;否则,由此引起的安全事故或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外籍专家(教师)个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外籍专家(教师)在公寓内使用各种电器设备设施前,须由国际教育学院(外事办)指派专人讲解示范,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九条 严禁外籍专家(教师)私自在公寓内拉线接电、使用大功率电器及伪劣电器;发现设施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由国际教育学院(外事办)办公室提出报修,学院相关部门派专人检查维修,确保水电和燃气使用安全。
第三十条 学院安排外籍专家(教师)参加社会活动,须由国际教育学院(外事办)选派专人陪同。
第三十一条 外籍专家(教师)在中国境内外出旅行期间,本人应对其交通、人身和财产安全负完全责任。须及时向国际教育学院(外事办)报告其行程路线和旅店信息,以便紧急联络。
第三十二条 严禁外籍专家(教师)擅自在外兼职。参与聘用合同以外的活动,须征得学院领导同意并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外事办)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