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社会科学联合会章程

  • 发布时间:201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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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社会科学联合会(简称“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社科联”)是在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全院范围内的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学院党委与全院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学院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力量,是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并接受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指导。

第二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全院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活动,为学院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为内蒙古自治区的文化事业服务。

第二章 任

第三条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反映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建议和要求,发挥学院党政领导与社科学术界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开展社会科学知识的咨询和普及工作,促进学院理论研究和社会实际工作之间的联系和协调。

第五条 组织全院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院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每年召开一次以上学术交流为主的工作会,每两年组织一次全院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并积极向有关出版社、学术刊物推荐优秀的专著和论文。

第六条 充分发挥科研优势,积极参与重点社会科学课题的攻关,努力争取各级各类科研课题,不断提高社会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术团体之间、学科之间、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联系与协作。

第七条 认真完成内蒙古自治区社科联、呼和浩特市社科联和学院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第八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在我院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职工,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入会,经过填写《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社科联会员登记表》,报学院社科联备案,均可成为本会会员(院内从事哲学社会科学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各学院,填写《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社科联团体会员登记表》,可以直接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根据学院实际,社科联下设若干学科小组。各学科小组应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并按要求组织本学科小组会员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和完成本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凡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者,经本会理事会研究,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参加本会各种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印发的有关资料。

2、享有本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请求本会保护自身合法、正当的权益。

4、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优秀的科研成果或先进学会工作者,可获得本会奖励。

6、可获得本会举办的活动的必要帮助。

7、有申请退出本会的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活动;

3、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工作计划和活动情况,提供学术资料和推荐科研成果;

5、按时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院社科联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学院社科联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审议或修改本会章程。

4、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5、讨论和通过其他应由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社科联理事会是社科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理事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社科联理事会设主席一名,常务副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2名,副秘书长1—2名和理事若干名,组成本会的理事会由社科联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本会的日常工作由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织本会工作人员处理。理事在任期内,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者,经理事会批准,允许通过适当的民主程序予以变更。

第十二条 理事会可聘任若干专家学者担任学术委员或学术顾问,组成本会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本会的学术指导和成果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社科联办公室挂靠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发展规划与科技处。

第五章 附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上级社科联拨款、学院行政拨款、会费、举办各种社科活动的收入、团体和个人捐赠。经费收入、预算、决算均按国家、学院财务制度和上级社科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院社科联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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