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科研诚信建设,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良好的学术创新氛围,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教科信 〔2024〕2 号),《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教科信 〔2024〕3 号),内蒙古教育厅《关于开展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学院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学术活动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教师”)和学生(以下合称为师生)。在学院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学术活动的外来受聘人员等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学院是科研诚信建设和预防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应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科研诚信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科研诚信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科研诚信规范
第四条 广大师生应当弘扬科学精神, 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勇于探索创新,维护科研诚信,自觉践行科研诚信建设,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违反科研诚信管理制度。
第五条 广大师生在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以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各种科学研究工作,严禁数据造假、论文剽窃、抄袭、侵占等学术不端行为。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严禁违规使用经费,骗取科研经费,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按期、优质、高效地完成规定科研任务;
(三)尊重合作者和他人的劳动和权益。合作成果应按照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或项目在发表或申报前,所有署名人要知晓,署名人应对其完成部分负责;
(四)尊重、保护知识产权,在著作中直接或间接引用他人的成果,须严格注明出处,列出必要的参考文献。保守国家秘密,在对内、对外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及其他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要切实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的技术秘密;
(五)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验收和评奖活动中,应本着对科学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反对用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
(六)弘扬团结协作和集体主义精神,互相尊重,积极营造团结、民主、和谐的良好学术环境。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普及科技知识,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反对因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而损害国家、学院或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学院将科研诚信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纪检处、宣传统战部、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发展规划与科技处等部门将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等重大节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宣传。
第七条 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加强对学术成果、毕业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工作,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八条 建立健全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在教师行为规范中提出科研诚信要求,在岗位说明书、聘期合同中对教师列明科研诚信条款,要求其在指导学生、项目研究、发表论文、申报奖项等方面遵守科研诚信并对发生违规情况做出明确责任追究规定。在对学院各处室、系(部)以及教师进行年度考核工作中,将违反科研诚信、发生学术不端事件列为一票否决项。
第九条 完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在申请项目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在项目研究期间,加强对项目研究过程中涉及科研诚信方面的监管,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条 建立师生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聘期考核、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调查认定违反科研诚信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机构,发展规划与科技处负责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认定过程的具体执行。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第十三条 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学院内其他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收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应转交发展规划与科技处,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牵头处理。
第十四条 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就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内容,组织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通知被举报人。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五条 涉及学术不端行为,依据《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管理制度》(呼职院党发〔2021〕66 号)执行。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结果,学院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对科研诚信建设进行长期监督,各部门要对本部门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所发文件相关内容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发展规划与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