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科研成果鉴定与管理制度
呼职院发〔2021〕5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研行政管理部门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研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二条 学院发展规划与科技处负责管理全院的科研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 申请鉴定的科研成果范围
第三条 我院作为第一主持单位,并通过学院发展规划与科技处立项的校内外研究课题所取得的成果。
第四条 拥有权属于我院的专利技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成果。
第五条 下列科研成果原则上不申请组织鉴定:
1.软科学研究成果。
2.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3.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4.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定的科研成果。
第三章 科研成果的鉴定条件
第六条 已完成合同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第七条 不存在科研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第八条 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九条 经过查新检索或测试确认申报成果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
第四章 科研成果鉴定申请应准备的材料
第十条 科技成果鉴定应具备的材料:
1.鉴定申请书。
2.鉴定大纲。
3.研究(或推广)工作报告。
4.技术总结报告。
5.检验测试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6.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7.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8.产品标准(新产品项目必须具备)。产品标准可以是企业标准、
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9.项目检索查新报告。
10.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部门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或报告。
11.经费决算报告。
12.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书、图纸等。
第十一条 理论成果鉴定应准备的材料
1.鉴定申请书。
2.出版或发表著作、论文(按规定进行标注)的原件,或在学术会议上交流情况的证明。
3.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
4.经费决算报告。
第五章 科研成果鉴定形式
第十二条 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研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价的成果,适宜采取会议鉴定形式。
第十三条 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研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做出评价的成果,适宜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六章 科研成果鉴定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科研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根据对该类项目鉴定材料的要求,整理出系统、完整、准确以及具有该成果特色的鉴定送审材料。材料齐全后(全套技术资料一份,《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院级、市级、自治区级立项分别为一式 2 份、3 份和 4 份)报送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审查。鉴定材料必须在正式鉴定时间前一个月报送发展规划与科技处。
第十六条 发展规划与科技处组织有关专家对送审材料进行审定,
对符合条件者,填写审定意见后,报送学院分管领导审批,获准后根据任务来源报送项目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学院立项原则上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组织鉴定;校外立项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组织鉴定。
第十七条 对通过鉴定的成果,由主管部门颁发《科研成果鉴定证书》。
第七章 科研成果鉴定专家组成与条件要求
采用会议鉴定、函审鉴定时,课题组可建议同行专家 5—9 人组成鉴定委员会,并由组织鉴定单位审批、聘请。
第十八条 鉴定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青年骨干参加)
2.对被鉴定科研成果所属的专业领域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该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
第十九条 对参加鉴定的专家酌情发给评审费,费用从课题组的科研经费中支出,标准按照《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劳务人员报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凡在编教职员工所取得的各类科研成果,必须纳入学院科研成果管理行列。科研成果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成果的登记,依据《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教职工科研成果统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登记后的科研成果作为对教职员工科研工作考核、职务职称晋升与聘评、成果奖励的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未经发展规划与科技处办理鉴定手续和立档的科研成果,学院不予承认,也不作为评奖或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中有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以及有关部门的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发展规划与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