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学院(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关于开展涉外气象探测专项检查的通知》(内气函〔2026〕12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涉外气象探测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背景及依据
本次专项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以及自治区17部门联合印发的行业气象探测设施统筹发展及涉外气象探测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旨在规范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自查范围
各部门须对以下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一)本部门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或使用的气象探测设施(含具备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速)、雨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云、太阳辐射、土壤温度(湿度)、大气成分等气象要素观测功能的仪器与装备);
(二)本部门因科学研究、科普等需要开展的临时气象探测活动;
(三)本部门是否存在向境外组织或个人提供气象数据的情况;
(四)本部门涉及的气象探测设施是否属于涉外气象探测站(点),是否依法办理了行政许可。
三、工作安排
各部门须于2026年6月26日前完成自查,如有按要求填写《涉外气象探测活动台账》(见附件),将电子版发送至科研处邮箱:kyc6586042@126.com。如无相关情况,请填“无”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扫描成PDF发送科研处邮箱。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涉外气象探测管理事关国家安全,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此项工作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
(二)明确责任到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须指定专人负责自查及台账填报工作,确保排查全面、数据准确、按时报送。
(三)严守保密纪律。工作中涉及的探测设施位置、数据等信息属于敏感信息,务必严格遵守保密要求,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
(四)积极主动整改。自查中发现存在未经审批的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或向境外提供气象数据等情况的,须立即停止并如实报告,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气象局申报审批,消除安全隐患。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关于开展涉外气象探测专项检查的通知》
2.涉外气象探测活动台账
科研处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