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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职业学院通勤车辆服务采购
2024-08-08 16:25  

一、名称

  1.采购项目名称:呼和浩特职业学院通勤车辆服务采购

  2.内容及分包情况(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包号

货物、服务和工程名称

数量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预算金额(元)

附件材料

1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通勤车辆服务采购

1

通勤车辆服务,以最终合同签订内容为准

90000元,依据合同约定据实结算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4.提供的租赁车辆,其车辆必须是车况及保养良好的车辆,外观、车厢座椅、设施需保持整洁卫生,交付使用前消毒、清洁。行驶里程不超过10万公里,且未发生过重大事故、未进行过大修。

5.拟派驾驶员须为55岁(含)以下、具有5年(含)以上驾龄、身体健康(以一年内三级或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健康证明或体检证明为准)、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的人员。

6.特定资质要求: 具备道路包车客运资格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7.供应商出具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招标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8.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在报名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对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任意一项,均拒绝参与本项目投标。

9.供应商须具备可独立提供本次要求服务内容的条件与能力,具备合格的营运手续,司机具备上岗资格。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服务内容

往来用途:用于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教职员工往返于校区家属区大学城校区乘坐。

  ② 服务期:签订合同之日起6个月,以合同具体签订日期为准。

  ③ 标的提供的地点:往来服务地点为校区本部及校区家属区。

  ④ 招标人提供的支持事项:校区提供本部办公室,用于中标人调度人员办公和司机休息及车辆清洗设备的存放。招标人对中标人提供食堂餐饮服务,餐费自理。

  ⑤ 车辆配置为一55座大巴,带冷暖空调,车况良好。

  ⑥ 车辆保险、保养费、车辆修理费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其中,保险包含但不限于有效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生效的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300万,司乘座位险不低于100万、司机附加意外伤害险等)。

  ⑦ 中标方应保证所提供车辆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并应提供车辆行驶证、年检合格证等有效证件。如因通勤车辆维修、理赔、定期保养等原因,中标人应及时提供相似车型、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的备用车解决,不耽误通勤出行。

  ⑧ 车内全程禁烟、不携带宠物、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有毒物质、放射性材料乘车。不得大声喧哗、大声接打电话、播放电子设备、不得干扰驾驶员、更不能对驾驶员做出危险性行为危害行车安全。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合同参考文本)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乙方:***(填写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地址:***(填写详细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项目(填写项目名称) (填写政府采购项目编号)的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等文件的相关内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如下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一)根据招标文件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货物(如有)内容如下:

(二)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具体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要求、服务成果及与之相关的货物等详细内容,见合同附件—服务清单。

 

二、乙方服务成果的交付时间、地点

(一)服务期限:20248月27至2025年1月27

(二)服务成果的交付时间和交付要求(如有):

(三)服务地点: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四)乙方代表及联系电话: (填写姓名和联系电话)

(五)甲方代表及联系电话: (填写姓名和联系电话)

注:服务成果分阶段交付的,应分别列明各阶段的交付时间、交付内容。

三、乙方提供服务成果的质量

(一)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同时满足: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服务质量的要求;

2.符合甲方招标文件对服务的质量要求;

3.符合乙方在投标(响应)文件中过程中对服务质量作出的书面承诺、声明或保证。上述质量要求作为甲方对乙方服务质量的验收依据。

(二)乙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投标(响应)文件及乙方承诺、声明或保证,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质量证明文件。

四、乙方服务成果的交付方式及载体

乙方交付服务成果方式及载体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符合甲方招标文件的要求、乙方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对服务成果交付方式及载体作出的承诺。

 

五、甲方对乙方服务的监督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有权进行监督,当乙方服务质量、服务内容不符合约定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进行整改,对乙方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根据具体情况扣除部分或全部服务费用。

六、合同金额

在乙方提供完全符合合同要求的服务的前提下,本合同总金额为 元(小写) (大写)。

七、付款时间及条件

(一)付款时间:

(二)付款条件:

(三)乙方账户信息

乙方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八、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及服务成果的全部及部分,均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其服务成果的所有权由甲方享有。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名誉及经济损失。

九、违约条款

(一)甲方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按照逾期支付金额 承担违约责任。延期达到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甲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注: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细化);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乙方逾期提供服务成果的,每延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承担违约责任。延期达到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付延期部分的相应服务款项,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四)乙方交付的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或其服务成果存在侵权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五)乙方在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过程中,如存在提供虚假承诺、证明、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六)乙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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