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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公章、介绍信管理办法
2007-06-24 00:00  

(呼职院办发[2004]7号)

为了加强学院公章、介绍信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公章是代表学院并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物品和标志。

二、学院及各部门公章的刻制、更换、启用,都必须经主管院长审查批准,并报院办备案,方可办理。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和更换启用公章。

三、学院公章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管理,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使用,不得私自带出办公室。

四、学院的各种公文、函件需经院领导签发,方可加盖公章,以学院名义对外发的正式文件、签订的合同,必须经院长签发并盖章;对外开具证明,需经部门负责人签字,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盖公章。

五、学院介绍信是证明身份、办理公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凡以学院名义证明身份,代表学院办理公务,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开具介绍信;对外一般事务联系,不代表学院办理公务,需加盖公章的,由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批准,方可盖章。

六、学院各部门公章、介绍信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如下规定:

1.部门公章由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专人管理。

2.部门对外对口联系业务工作,可由部门出具介绍信,并由部门签章,需要以学院名义对外联系工作者(包括便函等),由部门填写介绍信,并由部门负责人在介绍信存根上签字后,方可加盖学院公章。

七、凡是需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必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或到院办填写“使用法人代表印章登记表”,由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盖章。

八、学院各种公章代表的权能和使用范围:

1.“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字样的公章,全权代表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用于以学院名义颁发文件、信函及各种证明,其法律效果由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承担。

2.“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办公室”字样的公章,除代表学院办公室自身职权外,可代表学院授权范围内行使某些方面的职权。

3.学院职能部门的公章,原则上只能在职能范围内对内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并在职能范围内及对口业务部门之间,也可用于对外,其法律效果由该职能部门承担,如需代表学院,需经院长同意后,方可加盖“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印章。

4.学院各部门的公章,全权代表该部门,不能代表学院,其使用权限、方式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办公室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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